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罚!

发布日期:2021-04-01 16: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案情回顾:2021年3月中旬,五乡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姚盛存、朱虹斌对位于五乡镇汇纤村的宁波市鄞州储源模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未见该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五乡)应急责改〔2021〕027号),责令该单位于2020年04月04日前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根据查处结果,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处罚决定。

经验教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能帮企业规避一定的追责风险,也是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表现,有助于推动安全教育培训的规范化,有利于形成企业自己的教育培训体系,从而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