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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及编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26 15:57 信息来源: 区统计局 信息来源: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及编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统计局

2021年3月26 日 

宁波市鄞州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及编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宁波市鄞州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全区统计发展与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与修订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三)提请区政府决策发文的有关事项;

(四)其他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七条  区统计局各科室、下属单位为决策事项的承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决策事项的建议提出、调研,草案起草,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决策事项执行后的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机构的,由分管局领导协调或者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

局办公室负责决策议题的收集、审核提交、目录编制和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有关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

第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以外,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专家论证的,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草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制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提请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决策草案应当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局党组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和局党组同意后,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当年无决策事项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目录公布后产生新增决策事项的,应当及时补充公布。

公布的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主体、决策承办单位、制定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在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和调整措施:

(一)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其他有必要进行调整的。

第十八条  依法作出的决策事项,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重大失误或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决策作出、执行、调整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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