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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212000000Q1/2021-87588
组配分类 部门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1-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土地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部门负责人解读】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王卓彪 解读: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4 16:2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政策原文: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解读人:区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王卓彪

解读时间:2021年2月4日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出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征地工作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征地矛盾纠纷仍然较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普遍反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依法征地、和谐征地、阳光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调整我区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具体内容

(一)扩大适用范围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意见,功能园区需按原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宁波国家高新区(南片)、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土地征收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统一纳入《通知》调整范围。

新增补偿内容

1.新增拆迁补偿。增加了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划分、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房屋装修评估标准等内容。

2.新增水利设施补偿标准参考表。

3.新增标准范围外种植(养殖)物补偿。涉及本标准范围外的种植(养殖)物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4.新增间套种补偿。对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作物补偿标准按规定20%进行补偿。

(三)调整补偿类型

结合我区近几年种植(养殖)实际,调整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内容的类型。例如增加了小麦、油菜、鲜切花类、樱桃、蓝莓等作物品类,删除了贝母等作物品类;大棚设施增加了玻璃温室等。

(四)提高补偿标准

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等因素,提高了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例如早稻补偿标准由原先的800-1000元/亩提高到1400-2000元/亩,育苗苗圃苗木补偿标准由原先的5000-20000元/亩提高到7000-30000元/亩。此外,水产养殖及畜禽养殖补偿标准也有一定幅度的提高。

三、实施日期

本通知已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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