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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鄞州区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2018年鄞州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内一流人才强区的若干意见》(鄞党办〔2018〕28号),2019年又出台了《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人社〔2019〕109号),为确保政策措施能够落实到位,现就中介机构引才贡献奖励,我们起草了《鄞州区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为保证《细则》的顺利制定,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区财政局的意见建议,经过多次的修改和讨论后,我们根据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了修改完善。
与此同时,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25日(15个工作日),区人力社保局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重大决策公开”栏对《细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有十一条。
第一条为政策依据文件。
第二条为中介机构的概念及范围。
第三条为引进人才范围。
第四条为人才贡献的概念。
第五条为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奖励采取积分制。
第六条为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奖励的分档。
第七条为组织申报和评选的程序。
第八条为申报奖励的引才中介机构所要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为细则的执行原则。
第十条为细则的实施时间。
第十一条为细则的解释权。
附件2
鄞州区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 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内一流人才强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鄞党办〔2018〕28号)和《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人社〔2019〕109号)文件精神,现就中介机构引才贡献奖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我区创新创业中起重要作用的人才服务公司、孵化公司、投资公司、猎头公司、专业协会等机构,中介机构须具有丰富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资源,信用状况良好。
第三条 引进人才范围。主要包括各类中介机构帮助我区从区外引进的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甬人才发〔2018〕5号)规定的顶尖人才(包括鲲鹏计划)、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等四类人才(以下简称顶尖、特优、领军、拔尖人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贡献,是指引进人才数量、人才层次、业绩贡献和发挥作用等。其中,顶尖人才引进主要指全职引进及引进后自主申报入选,或在全职引进中发挥首要联络作用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引进指引进后申报入选及认定的,或在申报入选过程中发挥关键辅导保障作用的。区外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直接引进成绩突出的,计入实绩。
第五条 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奖励采取积分制:
(一)每引进1名顶尖、特优、领军、拔尖人才,分别积100分、40分、20分、10分;直接引进区外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分别积15分、4分、2分。
(二)每引荐1名人才通过国家、省重点人才工程形式审核,分别积4分、2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三)对未列入顶尖、特优、领军、拔尖人才引进范围但为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经认定,视情积分。
(四)同一人才只能由一个中介机构申报1次。
(五)年度总积分在100分以上的中介机构有资格申报相应奖励。
第六条 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奖励分三档:
(一)根据引进人才积分或成效,奖励分别为一档50万元、二档30万元、三档10万元。
(二)原则上一档年度积分不低于150分,二档年度积分不低于120分,三档年度积分不低于100分,每年根据申请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积分标准。
(三)评选奖励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获奖的中介机构不超过6家,无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不评。
第七条 申报奖励的中介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申报和评选:
(一)组织申报。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相关中介机构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资格审核。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申报奖励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建议奖励中介机构名单,并向区委人才办报送。
(三)审议确定。对建议奖励中介机构名单,经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确定,由区人力社保局发文并兑现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申报奖励的中介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中介机构取消当次申报和奖励资格,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已享受其他突出贡献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引才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20年度未申请考核奖励的中介机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奖励申请表
附件
引进人才突出贡献中介机构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单位盖章)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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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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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顶尖、特优、领军、拔尖人才等基本情况 |
姓名 | 人才类别 | 引进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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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引进时间为人才入围或注册或签定全职协议时间等 |
区人社局 初审意见 | 经初核,符合积分条件顶尖人才____人;特优人才____人;领军人才____人,拔尖人才____人,其他人选__________人;建议给予____档__万元奖励。 经办人:_______ 负责人: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委人才办 审核意见
| 经区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给予____档__万元奖励。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