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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51490/2021-87976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2-31 16:16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原文: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1】155号)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1】155号)

      (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

        三、主要内容

      (一) 补助范围及对象

      1、补助范围: 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扶持、种业产业发展、农业品牌建设、农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和开展产品直销、农事节庆活动、农家乐和乡土特色产业等。

      2、补助对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产品行业(专业)协会,行政村,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及在鄞州区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家乐及其协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  补助条件及标准

      1、 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名品牌与商标注册补助条件及标准

      (1)做大做强农业市场主体。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省、市、区监测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获评市“十强”、“十佳”等称号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类示范企业、基地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销售额连续两年达到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实施农业品牌战略。通过行政途径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每件0.3万元奖励;集体商标(区域品牌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每一集体商标、区域品牌商标限一件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和“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3万补助。通过国家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2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5万元补助。新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和省区域名牌(农)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分别给予10万和8万元补助。新获得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省知名农业企业品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3万补助;新获得省农业品牌百强榜的,给予15万元奖励;新获得市农业知名品牌百强榜的,给予8万元奖励。新获得省农博会十大区域公用(共)品牌、十大企业知名品牌农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好食材品牌名录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等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2万元补助;新获得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2万元补助;获得省、市伴手礼特色产品的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20万元;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10万元。

      2、 种业发展补助条件及标准

      支持种业发展壮大。对获得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每个品种给予品种权人6万元奖励;经农业农村部农作物品种登记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育种者3万元奖励;经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选育单位1.5万元奖励。培育壮大育种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经营规模大、产业链长的种业企业,对重大育种项目引进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3、 农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和开展产品直销补助条件及标准

    (1)农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参加市内(市、区年货会除外)、省内及长三角地区、省外(长三角地区除外)展会的每家参展单位分别给予0.2万元、0.6万元、1万元的补助,上级部门下达的广告任务按实际支出补助;参加香港美食博览会的给予每家1.5万元补助;参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境外国际农业展会给予每家2万元补助;参加展会并进行特装展示的给予每家3-4万元补助。农业展会上获得金奖(百个名优畅销农产品)或相当于同档次奖励的、优质奖的农业主体给予1.5万元、0.3万元的奖励;在省市相关部门(或协会)举办的各类农产品评选获金奖、银奖、优质奖(铜奖)的农业主体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在国家、省、市农业农村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业展会上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农耕文化等各类展示(推介)等活动的,根据活动投入规模和影响力,给予3-5万元补助;省市区各级政府(或部门)特殊要求,进行特装展示(展销)的酌情实行补助。参加网上农博、甬农鲜等农业农村部门主推的网上平台展示展销的农业主体给予0.2万元补助;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直播任务的给予每场2万元补助。根据上级要求提供样品的农业主体按实际价格补助。

      (2)农业主体开展产品直销。在鄞州中心城区内开设农产品(产品)销售门店,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20—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每店第一年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补助,第二、三年每店(包括原开设的门店)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补助额不高于门店租金;在各镇内开设农产品(产品)销售门店,按中心城区标准减半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门店租金;上述补助期限为3年。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开设的区惠农农产品展销中心根据承包协议在完成考核保底销售300万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完成的销售金额给予10%奖励。年销售奖励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

       4、 休闲农业补助条件及标准

      (1)支持农家乐规范发展。创建(获评)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的给予12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监测的给予1.5万元奖励;创建为省休闲乡村、省农家乐集聚镇(村)、农家乐特色镇(村)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减半奖励);创建为省农家乐服务质量一至五星级经营户的,按递增星级给予每星级2万元奖励;认定为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的给予6万元奖励。

      (2)鼓励乡土特色产业发展。经农业农村局推荐,参加省、市小吃评选,获奖或入选名单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奖励。参加省乡村美食大会特色小吃、农家菜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市级减半奖励),参赛组织单位给予2万元补助。获评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全国能工巧匠的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

      (三)资金拨付程序

      1、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名品牌与商标注册等补助(奖励)资金拨付。新认定(通过监测)的各级农业龙头企业、新获得(复评通过)的各类品牌、参与或制订行业标准、通过地理标志登记及农产品注册商标的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获得相关证书或文件复印件等资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核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将补助(奖励)资金汇总交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镇(街),再由镇(街)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2、农业龙头企业销售额超亿、植物新品种授权和农作物品种登记、农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和开展产品直销、农事节庆活动补助(奖励)资金拨付。补助(奖励)对象按要求填写申请表(详见附表)或提供相关资料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汇总交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镇(街),再由镇(街)将补助(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上述补助(奖励)资金,区级其他部门已补助的不再补助。

      (四)   监督与管理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解读机关与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李俊婷 8741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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