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第二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判刑!

发布日期:2021-12-17 16: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做出判决,判处企业负责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实施以来,宁波市又一例企业负责人因危险作业而被判刑的案件,彰显法律威严,对各类不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事件回顾

2021年10月8日,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鄞州区姜山镇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宁波市某装饰公司的仓库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且该公司未取得危化品储存经营许可证。经现场清点,仓库内存放的油性油漆、稀释剂等物料440桶,为刘某所有。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存放危化品的仓库为单层简易钢结构,采用泡沫夹心板材料与单层彩钢板搭建,并存在8项严重的安全隐患:1.仓库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够、通风不良;2.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或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不到位,屋顶使用电气设备设施未采取防爆措施或者防爆措施不到位;3.油漆仓库内电气设备设施未采取防爆措施或者防爆措施不到位;4.生产现场未禁止明火,且在地面和屋顶发现烟蒂,作业人员工作时吸烟或者带入其他火源引燃危险化学品;5.在搬运、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溜放,危险化学品产生撞击摩擦、摔破震动,导致易燃液体桶内蒸气压力增高,易发生爆炸的危险;6.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一旦易燃液体发生泄漏,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扑救措施;7.仓库没有设置防止物料泄漏、扩散措施,储存物料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一旦发生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地扑救;8.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消防器材失效,或放置位置不合理。这些隐患的存在一旦发生事故都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该仓库建在镇区中心地带,前有小学,公交车站,商铺等保护单位和人流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能会造成较大伤亡。旁边建筑内存在使用液化气等明火,经营电瓶车等易爆品极易引起火灾,引发油漆起火爆炸的次生事故。故该仓库存在发生火灾爆炸和水体污染等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

应急管理部门决定扣押涉事的油漆、稀释剂等物品,将扣押物品暂存至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规范的场所,并下达了《扣押决定书》。

经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进一步调查,确认仓库内储存和使用的油漆、稀释剂等物料的闭杯闪点均小于60℃,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在未取得储存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仓库内,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021年11月5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对该公司以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2021年12月3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7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此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宣判:宁波市某装饰公司负责人刘某在经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查扣在公安机关的危化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