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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51490/2021-85456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1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规范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1 13:04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65-2020-0022
文件编号 鄞农发〔202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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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有关镇农业农村办:

  现将《鄞州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9]69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是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全区实行区级“集中收集、统一处理”的无害化处理模式,按照“镇街属地负责、场户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

  第二章 补助对象、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病死动物收集、贮运、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如下: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建成并正常运行的镇(街道)及镇(街道)集中收集点;病死动物收集点建成并正常运行的生猪、家禽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收运处理单位。

  第五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资金补助范围:镇(街道)集中收集点基本建设(一次性);病死动物收集、贮运及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收集点设施设备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等费用支出;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监管;区政府、上级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其他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因发生重大疫情被强制扑杀的动物除外):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

  建有病死动物收集冷库畜禽规模牧场冷库运行补助:病死猪补助12元(包含冷库运行维护等费用)/头(不含流产的死胎),病死家禽补助1元/羽。

  因防疫、扑杀等特殊情况,养殖场(户)需自行将病死动物送往无害化处理单位的,按实给予运输费用补助,补助最高为1100元/车次。

  (二)镇(街道)集中收集点:

  基本建设补助(一次性): 以最终建设总造价为基准,建成验收后补助50%的建设费用,补助最高为5万元。

  日常运行管理补助4万/年。

  (三)病死动物无害化收运处理单位无害化收运处理费用补助按协议(由区农业农村局与之签订)支付。

  (四)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贮运、无害化处理单位按实按需给予一定消毒补助(可以下拨消毒药等防疫消毒物品形式落实)。

  第三章 补助要求和补助程序

  第七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要求

  (一)病死动物收集点需有明确的责任人员,按要求落实病死动物核查统计和收集人员。

  (二)自建病死动物收集点的生猪、家禽规模场,必须按规定填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台账,及时报告收运信息,并提供由养殖场、病死动物收运处理单位、镇(街道)、保险理赔等四方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的收运登记凭证。

  (三)各镇(街道)集中收集点,应如实开具收集登记凭证,并按规定建立镇(街道)病死动物收集台账,及时报告收运信息,并提供由收集点负责人、病死动物收运处理单位、镇(街道)、保险理赔等四方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的收运登记凭证。

  (三)自行送交镇(街道)集中收集点的养殖场户应当索取、保存、提供镇(街道)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出具的收集登记凭证。

  (四)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防止病死动物流出收集点。

  (五)鼓励畜禽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农业政策性保险,强化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工作联动。畜禽养殖场户需按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承保理赔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含影像件),保险理赔单位要配合区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收运时的数量(重量)的清点。

  第八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程序

  各镇(街道)应按照规定要求,规范病死动物收集无害化处理数据的统计、核查和资金拨付。

  (一)各收集点应在每月底将收本收集点收集的病死动物数据报送所在镇(街道)。

  (二)镇(街道)要在每月1日前将上月辖区内病死动物收集数据按要求上报到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道)汇总上报的数据对照病死动物收运处理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镇(街道)进行复查确认。

  (四)每年年底前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审核确认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数量将相应补助资金下拨至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补助给相关收集点和生猪、家禽养殖场户。

  (五)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运处置单位的病死动物收运、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费用和病死动物收集点设施设备建设、维护、管理、无害化处理监管等经费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协议或合同直接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镇(街道)要按照国家、省、市和区的规定,建好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收集设施,落实好营运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严格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切实保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和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和集中收集点加强自律,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要落实专人做好辖区内收集点的病死动物收运及处理数量核查和监管,并按规定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一经发现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不按规定申报检疫,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猪、病死家禽,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病死动物收集信息,不按规定建立病死动物收集台账和养殖档案等问题的,要及时提出书面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鄞州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鄞农林[2014]59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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