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及 安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1-11-08 09:04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鄞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鄞政办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及安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如有问题建议,请与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联系,联系人:沈春艳,联系电话:0574-87419306。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鄞州区农业形象,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根据鄞政办发【2012】20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区级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对农产品质量达到安全标准,并新通过认证(登记)的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业生产主体、社团法人、农残速测信息化建设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及示范点创建单位进行补助。补助项目为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的,每个分别补助3、6、8、20万元。1个补助对象单项最多补助3个产品。
第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每个补助0.2万元,绿色食品续展每个补助2万元,有机农产品保持认证每个补助2万元。
第七条 创建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通过验收的,每家补助5万元。
第八条 农残速测信息化创建完成并通过考核的,每家补助1万元。
第九条 新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每家补助1万元。
第十条 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每家补助2万元。
第十一条 列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每年选择10家)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给予每个点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证书或批准文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汇总交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专项奖励资金拨付给经营主体所在镇(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扶持和鼓励本地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造食用农产品品牌,根据《宁波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安办【2016】21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1】15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
1、《宁波市农产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安办【2016】21号)
2、《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
3、《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1】155号)
(二)起草过程:《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及安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认真研究,充分结合了我区实际,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区级部门年度预算。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二)补助范围及对象。 对农产品质量达到安全标准,并新通过认证(登记)的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业生产主体、社团法人、农残速测信息化建设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及示范点创建单位进行补助。补助项目为一次性奖励资金。
(三)补助条件及标准
1、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的,每个分别补助3、6、8、20万元,1个补助对象单项最多补助3个产品。
2、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每个补助0.2万元,绿色食品续展每个补助2万元,有机农产品保持认证每个补助2万元。
3、创建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通过验收的,每家补助5万元。
4、农残速测信息化创建完成并通过考核的,每家补助1万元。
5、新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每家补助1万元。
6、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每家补助2万元。
7、列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每年选择10家)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给予每个点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四)资金拨付程序。申报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证书或批准文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汇总交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专项奖励资金拨付给经营主体所在镇(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五)监督与管理。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