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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712/2021-84262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1-1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文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鄞州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2 16:19 来源: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66-2021-0002
文件编号 鄞文广发〔2021〕70号
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
正文内容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服办(工贸科)、财审办(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化创意和旅游业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经研究,特制订《2021年度鄞州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日


2021年度鄞州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鄞州区委、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鄞州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1〕17号)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创意和旅游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由区文广旅游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扶大、扶优、扶强、扶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扶持在鄞州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和旅游业开发、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三章 扶持标准与申报要求

第五条 扶持标准与申报要求:

(一)扶持发展文旅体企业

1.鼓励企业上规模。对首次纳入限上服务业统计的文旅体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入库后下一年度增幅超过20%的,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

2.扶持文化娱乐体育企业。对新注册且当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文旅企业,给予实际地方贡献8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纳入在库的存量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正增长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增幅超过10%的,再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额外奖励。

3.扶持旅行社企业。对新注册且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企业,分别给予实际地方贡献60%、8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纳入在库的存量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正增长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增幅超过10%的,再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额外奖励。

4.扶持文旅企业总部型发展。对拥有3家以上分支机构且纳入限上服务业统计的文旅总部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且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增幅超过10%的,再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额外奖励。

5.对已纳入在库的现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达3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地方贡献存量30%、增量7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存量企业规模奖励和贡献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发展文创产业

6.鼓励文创产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文创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7.引进文化特色项目。对当年新引进且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演艺娱乐、新闻出版、影视传媒、新媒体等特色项目,按其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鼓励实体书店发展。对新开且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实体书店,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开设在商业综合体内且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书店,且经营满2年的,额外给予5万元补助。

(三)带动发展旅游产业

9.旅游产品采购补助。购买鄞州景区门票及限上酒店客房(含餐饮)的旅行社,当年采购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3%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引进会议奖励。对在我区限上住宿企业单次会议营业额达到3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商务会议,分别按该次会议营业额的3%、5%对住宿企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文旅类展会参展补助。对经政府部门同意参加深圳文博会、义乌文博会等境内外各类文旅产业博览会、影展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境内每个标准展位最高不超过1万元,境外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企业每次参展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企业争强创优

12.重要荣誉奖励。对首次入选国家、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等综合性荣誉的企业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国家、省级单一性荣誉的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促进旅游品牌品质提升。首次被评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4A级旅游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负责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属镇(街道、园区)或区文广旅游体育局申报,由属地镇街(园区)初审、经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复审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的结果,对拟扶持的企业及金额在区政府相关网站公示。公示后,由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区内政策采取同一事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特殊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解散、歇业、吊销、注销或迁出的,将依法收回已补助资金。

第八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收回已补助资金且取消该单位两年内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地方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可得部分,地方贡献以财政计税年度计算,6月底前注册经营的企业,按当年结算兑现;7月1日以后注册经营的可以选择从次年起兑现。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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