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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78X/2021-84485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1-1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鄞州区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1-17 15:43 信息来源: 区住建局
政策原文: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关于印发《鄞州区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提出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允许商业办公等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用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租赁市场建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解决好大城市新市民以及城市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并把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作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2019年8月中办国办批准的《宁波市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主体、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等七项措施。

2020年7月,住建部、财政部把宁波市列为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目前鄞州区的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正在加速推进。

2021年6月宁波市出台:《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1〕53号),就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工作的改建范围、改建原则、改建要求、改建程序、保障措施、附则等六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为盘活闲置低效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房,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有效解决职住平衡问题,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鄞州区住建局起草了《鄞州区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号);

2、《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1〕5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三、主要内容

《操作办法》主要明确了改建条件、改建标准、改建流程、监督管理、适用期限以及附件等六个方面。具体为:

(一)改建条件。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建筑类型、限制交易情况、改建规模、登记转让规定、租赁管理规定、负面清单等方面的具体条件。改建条件中还列出了不补缴土地价款的情形,并出现申请改建的非住宅项目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如遇土地或房屋征收等情形,应按照原确权用途予以执行的表述。

(二)改建标准。一是结构和消防安全。改建项目应满足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二是户型面积标准。考虑到租赁住房用途,单套(间)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 70 平方米以内(含)。三是技术标准。改建项目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四是卫生环保。改建项目应满足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五是期限要求。改建项目运营期不少于 8 年且首次审批年限不超过 12 年。五是管理规范。改建项目出租应符合我市住房租赁管理规定。房屋出租后,出租人应在出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同时向属地公安部门申报出租房和租住人员信息。

(三)改建流程。改建主体提出改建申请,属地联合审批小组进行联合审批,改建主体按规定办理相关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已完成改建但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项目,对供需适配且满足相关要求的,可向属地联合审批小组申请补办相应审批手续。

(四)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责令停止运营并限期改正,取消财政补助资格,收回已补助的专项资金等措施,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适用期限。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7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的项目可按本文件改建。

(六)附件。主要有《改建项目审批资料要求》《鄞州区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表》《鄞州区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改建申请承诺书》《鄞州区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评审标准》《鄞州区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联合审批小组成员单位评审意见》等五项。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陈立鼎

联系方式:0574-8929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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