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1-11-15 13:16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鄞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鄞政办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鄞州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如有问题建议,请与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联系,联系人:姜小磊,联系电话:0574-87419751。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9]69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是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全区实行区级“集中收集、统一处理”的无害化处理模式,按照“镇街属地负责、场户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
第二章 补助对象、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病死动物收集、贮运、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如下: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建成并正常运行的镇(街道)及镇(街道)集中收集点;病死动物收集点建成并正常运行的生猪、家禽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收运处理单位。
第五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资金补助范围:镇(街道)集中收集点基本建设(一次性);病死动物收集、贮运及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收集点设施设备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等费用支出;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监管;区政府、上级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其他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因发生重大疫情被强制扑杀的动物除外):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
建有病死动物收集冷库畜禽规模牧场冷库运行补助:病死猪补助12元(包含冷库运行维护等费用)/头(不含流产的死胎),病死家禽补助1元/羽。
因防疫、扑杀等特殊情况,养殖场(户)需自行将病死动物送往无害化处理单位的,按实给予运输费用补助,补助最高为1100元/车次。
(二)镇(街道)集中收集点:
基本建设补助(一次性): 以最终建设总造价为基准,建成验收后补助50%的建设费用,补助最高为5万元。
日常运行管理补助4万/年。
(三)病死动物无害化收运处理单位无害化收运处理费用补助按协议(由区农业农村局与之签订)支付。
(四)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贮运、无害化处理单位按实按需给予一定消毒补助(可以下拨消毒药等防疫消毒物品形式落实)。
第三章 补助要求和补助程序
第七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要求
(一)病死动物收集点需有明确的责任人员,按要求落实病死动物核查统计和收集人员。
(二)自建病死动物收集点的生猪、家禽规模场,必须按规定填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台账,及时报告收运信息,并提供由养殖场、病死动物收运处理单位、镇(街道)、保险理赔等四方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的收运登记凭证。
(三)各镇(街道)集中收集点,应如实开具收集登记凭证,并按规定建立镇(街道)病死动物收集台账,及时报告收运信息,并提供由收集点负责人、病死动物收运处理单位、镇(街道)、保险理赔等四方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的收运登记凭证。
(四)自行送交镇(街道)集中收集点的养殖场户应当索取、保存、提供镇(街道)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出具的收集登记凭证。
(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防止病死动物流出收集点。
(六)鼓励畜禽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农业政策性保险,强化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工作联动。畜禽养殖场户需按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承保理赔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含影像件),保险理赔单位要配合区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收运时的数量(重量)的清点。
第八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程序
各镇(街道)应按照规定要求,规范病死动物收集无害化处理数据的统计、核查和资金拨付。
(一)各收集点应在每月底将收本收集点收集的病死动物数据报送所在镇(街道)。
(二)镇(街道)要在每月1日前将上月辖区内病死动物收集数据按要求上报到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道)汇总上报的数据对照病死动物收运处理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镇(街道)进行复查确认。
(四)每年年底前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审核确认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数量将相应补助资金下拨至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补助给相关收集点和生猪、家禽养殖场户。
(五)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运处置单位的病死动物收运、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费用和病死动物收集点设施设备建设、维护、管理、无害化处理监管等经费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协议或合同直接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镇(街道)要按照国家、省、市和区的规定,建好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收集设施,落实好营运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严格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切实保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和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和集中收集点加强自律,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要落实专人做好辖区内收集点的病死动物收运及处理数量核查和监管,并按规定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一经发现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不按规定申报检疫,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猪、病死家禽,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病死动物收集信息,不按规定建立病死动物收集台账和养殖档案等问题的,要及时提出书面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鄞州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鄞农林[2014]59号)同时废止。
一、修订原因
近年来,由于“五水共治”和区域调整,鄞州区畜禽养殖规模大幅缩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也从32个减少至9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数量和补助资金也相应减少,补助资金中央、市、区三级资金分配比例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同时随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在鄞州区深入开展,非洲猪瘟防疫、农业政策性保险、犬只管理辅助等工作也陆续融入到日常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来。综上原因,使得2014年制订的《鄞州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暂行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宜目前的工作实际,经过我局与相关镇、畜禽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沟通会商,实地调研,计划在2014年的暂行办法基础上,重新起草修订《鄞州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修订内容
(一)在第一条政策条款中加入2021年5月1日颁布
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9]69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中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同时去除了几个较为陈旧的政策文件。
(二)在第四条补助对象条款中,去除了“自行将病死
动物送交镇乡(街道)集中收集点的生猪、家禽养殖场户。”,因为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各级政策文件中明确对养殖业主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2014年的暂行办法中予以的补助是因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起步时为工作开展顺利给予中小散畜禽养殖业主一定的鼓励性政策。近年来随着农业政策性保险逐步推广铺开,对病死猪、家禽均予以保险赔付,再予以补助一是存在重复补助之嫌;二是容易滋生骗取补助的问题。
(三)在第五条资金补助范围条款中:
去除了“病死动物专用车辆”的补助,因为现已无专用车辆,同时加强了对收集点的补助说明,便于收集点补助经费使用。
(四)在第六条补助标准条款中:
第(一)项中,针对建有冷库的畜禽规模牧场养殖场补助名称修改为“冷库运行补助”,明确补助用途。增加“因防疫、扑杀等特殊情况,养殖场需自行将病死动物送往无害化处理单位的,按实给予运输费用补助,补助最高为1100元/车次。”,这一点的增加是为补助当前非洲猪瘟防控下,无害化处置单位的车辆进出对建有冷库的规模猪场存在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养殖场户需要紧急处理而处置单位的车辆无法前来的情况下养殖业主自行运输的费用成本,而1100元/车次的标准是我区与无害化处置单位协议商定的车辆运输费用。
第(二)项中,将原来的人员经费补助和维护管理补助归并为日常运行管理补助,规避原来暂行办法中人员经费的描述,总金额不变,同时去除“日常运行补助:病死猪2元/头”,因为新办法中已将自行送往收集点的养殖户补助去除。
增加第(三)项“病死动物无害化收运处理单位无害化收运处理费用补助按协议(由区农业农村局与之签订)支付。”,进一步明确与无害化处理单位费用支付方式。
在第(四)项中增加“可以下拨消毒药等防疫消毒物品形式落实”,以方便实际操作。
(五)在第三章补助要求和补助程序中,结合现阶段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在收运环节中增加保险理赔单位签字确认要求,同时增加第(五)项写明保险理赔单位在无害化处理中的职责。
(六)在第九条中,去除将原暂行办法中的监管条款“有关部门要严格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等环节的综合监管。”增加“严格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明确属地乡镇负责资金使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