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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9675/2021-84224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1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鄞州区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1 09:37 来源:区民政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0-2021-0005
文件编号 鄞民〔20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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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鄞州区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管理,根据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6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民发〔2018〕123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惠民殡葬政策资金是用于《鄞州区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殡葬服务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条 惠民殡葬政策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惠民殡葬政策资金补助对象为:

(一) 凡户籍在鄞州区的城乡居民;

(二) 在鄞州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区户籍的

学生,驻鄞州区部队现役军人,在本市死亡并火化的;

(三)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在本区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死亡并火化的;

(四)在鄞州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死亡并火化的;

(五)在鄞州区见义勇为牺牲的外来人员,在本市火化的;

(六)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外来人员,在本市火化的;

(七)在鄞州区发现的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在本市火化的;

(八)父母一方是鄞州区户籍的未登记户口婴幼儿,在本市死亡并火化的。

第四条 惠民殡葬政策资金补助标准为:

免费火化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停放、遗体火化(含卫生隔离布一块、骨灰袋一只)、骨灰存放、指定骨灰盒1只。补助标准按照物价局核定的项目收费标准。遗体接运按实际公里数报销。户籍在鄞州区的城乡居民在外地死亡或火化的,按照其户籍所在镇(街道)死亡人员同等标准给予报销。

免费入葬公益性生态墓园(含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基本服务按单穴2500元、双穴5000元的标准补助。

选择入葬同泰嘉陵生态墓区或育王塔陵的,按照原核定的项目收费标准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物价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预算管理。民政部门应根据区政府制定的惠民殡葬政策测算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惠民殡葬政策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若遇到标准调整或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资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当年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申请及审核、审批程序。

免费入葬公益性生态墓园(含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基本服务补助资金

申请:丧主携有关材料,到亡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街道)殡葬办公室填写《鄞州区入葬公益性生态墓园免费申请表》。

审核:镇(街道)殡葬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人提供的亡者死亡证明、亡者有效身份证明(件)、户口簿原件及其他相关证件逐一审核,审核完毕后在申请表上盖章,丧主凭盖章的申请表前往各镇公益性生态墓园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可直接免除墓葬基本服务费用。

审批和拨付:各镇公益性生态墓园、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应在每季度末25日前,填写《鄞州区入葬生态墓园免费资金结算清册》,并附《鄞州区入葬公益性生态墓园免费申请表》上报区民政执法大队(区殡葬管理所),区民政执法大队(区殡葬管理所)汇总后交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以联合发文的形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下拨到各镇财审办。

同泰嘉陵、育王塔陵每季度末25日前,填写《鄞州区入葬生态墓园免费资金结算清册》,并附《鄞州区入葬公益性生态墓园免费申请表》上报区民政执法大队(区殡葬管理所),区民政执法大队(区殡葬管理所)与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划拨补助资金。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及时把年度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收支报表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九条 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贪污等现象的发生。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只能用于殡葬服务的专项补助,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如有虚报冒领、挤占挪占、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鄞州区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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