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场、社、居)、各事业单位,镇机关各办(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交易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服务类等,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装修等工程施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国有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出租、出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和货物的采购。 二、招标限额 (一)工程建设类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项目管理等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装修等工程施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资产权益类 年评估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和5万元(含)以上村级集体产权的转包、租赁、转让、入股、抵押等。 (三)政府(集体)采购类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与货物采购,其中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环境卫生等服务类采购不设下限,一律进平台招标。 (四)同一或同类项目,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都应进平台招标,不得拆分或肢解。 三、交易平台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项目管理等项目招标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100万元(含)以上的进区级交易平台。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装修等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进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平台,3000万元(含)以上的进区公共交易平台。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进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0万元(含)以上进区交易平台。 (三)评估价在5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村级集体产权的转包、租赁、转让、入股、抵押等进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1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和100万元(含)以上村级集体产权的转包、租赁、转让、入股、抵押等进区公共交易平台。 (四)单项或年度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和10万元(含)以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采购项目进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30万元(含)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及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进区公共交易平台。 (五)进交易平台的项目招标,应当公开进行。 四、招标申请 (一)村级(场、社、居,下同)拟招标项目须由村三委会研究决定并经股东(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提出项目招标申请时应提交由股东(社员)代表签字的会议决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交招标申请表、业主授权委托书、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审批表必须由股东(社员)代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村镇办(农业农村办)业务负责人及联村联点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经镇公共交易平台审核后,报镇公共资源领导小组审批。 (二)投资50万元(含)以上进平台交易的建设工程(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立项,无立项文件的需提供区级以上部门文件或镇政府班子专题会议纪要予以明确。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镇、村在提出招标申请同时提交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招标预算编制及审核报告。 (四)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在区级交易平台招标的,与工程相关的监理、装修等项目也应进入区级交易平台进行招标,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般不再接受招标申请。 (五)房屋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原则上与主体同时招标,招标单位不得将附属工程肢解后分包,或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以工程联系单方式不实行招标。 五、标前会议 (一)标前会议召集。对于资金投入数额较大或施工情况复杂的项目在招标前应召开标前会议,会议由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招标单位召集,监督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 (二)标前会议参加人员组成。镇级项目参加人员由负责项目的主管领导或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镇人大、镇纪委相关人员成员组成;村级项目参加人员由各村村干部及村监会成员组成。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派项目负责人参加。 (三)标前会议内容。招标方式、招标条件、评标办法、招标控制价、下浮率、工程款支付方式等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性内容应在标前会议上讨论确定。如有重大内容需更改的,一般应重新召集会议讨论确定。 六、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一)加强对中介代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从业务水平、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价格、职业道德等方面对中介服务机构每标一评并在年度进行综合评定,实行优胜劣汰。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项目公开招标原则上应采用电子评标方式。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所使用的软件应符合本地区电子评标要求。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落实预算编制的基础上,并要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审核不得为同一家单位。工程预算编制机构应由招标人(相关业务部门)安排落实,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机构应由镇审计办公室安排落实。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已在区年度定点资格认定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代理。预算审核单位不得承接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应由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排落实。 (五)中介服务机构业务收费(预算编制、预算审核、招标代理等)超过10万元的,相关业务安排按区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招标确定。 (六)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标底审核及招标代理的服务费用由招标单位承担。一般应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至80%及以下支付。 七、招投标规定 (一)招标信息发布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工程建设项目从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包括3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从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历天。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关于印发鄞州区小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1〕165号)和《姜山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所有进平台的交易项目必须同步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 (三)资质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四)项目负责人。对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施工任务量控制必须符合相关项目文件规定。 (五)投标保证金。各投标单位必须从投标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单位基本账户汇出,并以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方式将投标保证金提交至招标单位指定账户。已入围候选库的小型项目入围单位无须再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公示结束后,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中标的投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透露投标人信息。 (六)招标文件编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简约型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须使用示范文本和专用文本编制。 (七)按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至投标截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行业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承包单位应在已报名且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中优先选取。 (八)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在开标30天内应与招标人签订履约承诺书和廉政承诺书。 八、标后管理 (一)安全风险管理。签发中标通知书时,中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预算书规费相关定额及时办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合同管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好施工承包合同和廉政合同,合同签订必须规范,1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施工合同签订必须参照建设部规范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完成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备案。所有镇级项目的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提交镇党政办和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所有村级项目经镇农经站审核签证后报镇交易平台备案,经审核通过后的合同不得擅自修改。如出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审核通过的合同及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三)考勤办法。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对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视频考勤,无条件许可情况的应采用书面签到或其他方式进行考勤。 (四)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五)违规施工处理。按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招标而已完工,或未经招标而部分已动工的,或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镇监督部门将发放书面整改通知书。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程款支付。严格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进行支付。每次进度款支付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进度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监理负责人(村级项目应包括村监会负责人)、建设单位工程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主管领导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工程款在审计前最高只能支付至合同价的80%。对于由上级财政拨款的村级项目,工程款按规定由村先行垫付,不得以上级拨款未到账为由久拖不支,合同另有约定的可按合同内容执行。 (七)履约保证金提交及退还。履约保证金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提交一般应采用支票、保险保单(在有效期内)、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形式。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应提供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报告,并经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主管领导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 (八)工程联系单管理。工程联系单包括工程内容变更、工程量增加和减少。要从严控制工程联系单数量,对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出具工程联系单的,必须事先向镇业务部门领取工程联系单表格,自行制作的联系单无效。工程联系单由工程监理、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及项目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村级项目还需由村监会负责人签字。工程联系单应及时向镇业务部门备案,不得事后补签。 九、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置 (一)招标代理机构如向招标单位提供违规咨询服务的,其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将视作为不良行为。 (二)投标单位在中标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 1、被确认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2、非因招标人原因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3、接到招标人书面开工通知后,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进场施工的; 4、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5、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不全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中标单位工程结算审计时,核减率超过10%的,将其视作不良行为。 (四)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在本镇区域内的投标或代理业务将被限制,限制期限视情节轻重而定,并将其不良行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十、原出台的相关规定,如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2021年9月22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BYZD99I-2021-0004 姜政〔2021〕88号关于鄞州区姜山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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