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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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08 16:15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字号:[ 大 中 小 ]色调调节:  | | |
各医疗机构: 根据原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 〔2010〕l6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我区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执业,现将2020年第四季度我局登记发证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予以通报(见附表),并在我局网站进行公告。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依法执业。 附件: 2020年第四季度鄞州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公示.doc 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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