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及二十五条的规定,经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宁波市鄞州区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对应勇波同志任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局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区发改局2020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应勇波同志任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期间(重点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同时对区发改局2020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围绕“贯彻执行党委政府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等方面内容开展审计。 二、审计时间: 2021年1月14日起。 三、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计组组长:蔡洲 电话:89189526 四、审计纪律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各项廉政规定,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本公告公示期从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至审计结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监督部门电话:89189525。 宁波市鄞州区审计局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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