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定期检测

发布日期:2021-01-06 10: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0年3月19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电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甲类仓库两个可燃气体探头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对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案件启示:安全设备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设备和机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家制定了安全设备的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不仅需对照标准,根据涉及的危险物品安装和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还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在生产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检测、改造、报废等不符合有关标准,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的情况时有发生。安全设备不是摆设,不是应付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工具。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控,严把采购、安装、使用、检修等关键环节,让它真正成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安全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