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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122/2021-79514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1-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经贸管理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2020年鄞州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1-04 11:24 信息来源: 区发改局
政策原文:2020年鄞州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关于《办法》编制的背景

为加强总部企业扶持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深化改革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甬党改〔2019〕7号)、《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宁波市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甬服务领办〔2020〕30号)及《关于 2020 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办法》编制的依据及过程

根据《宁波市深化改革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甬党改〔2019〕7号)等文件精神,区发改局听取了部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区政研室、区财政局进行了对接协商后形成修订初稿,在公开征求意见后,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最后形成送审稿。

三、关于《办法》涉及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鄞州区,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

四、关于《办法》编制的目标任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区总部企业发展

五、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介绍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文件依据。

第二部分为总部认定标准

总部企业分为企业类总部、机构类总部、事业类总部、新兴类总部四类。

1.企业类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企业,且在宁波市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机构类总部。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上年末净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3.事业类总部。企业经营产业涵盖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事业类领域,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税收200万元以上。

4.新兴类总部。企业经营产业涵盖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文创科创、投资基金等新兴领域,上年营业收入或上年末净资产或上年税收贡献排名全市前十,且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另外,估值超过10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可认定为新兴类总部企业。

5.直接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机构)。

(1)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公布的2020年度榜单为准)及其所属企业;

(2)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2020年度榜单为准);

(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以全国工商联公布的2020年度榜单为准);

(4)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本地企业(以市金融办提供的名单为准)。

(5)获评当年度宁波市总部企业(由市工商联统一对外公告为准)

第三部分为总部企业梯队培育

建立总部企业培育梯队制度。动态择优选择10家成长性好、经营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纳入总部企业培育范围。具体要求为

1.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类总部企业在本区实缴税金达到800万元以上,科技信息、文化创意、中介服务类等总部企业在本区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年均实缴税金增幅在15%以上。

2.对于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农业休闲旅游等的现代农业类总部企业,要求上年度企业在我区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年均营业收入增幅在1 5%以上。

第四部分为新总部企业引进

1.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或新组建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发展速度快、综合贡献高的优秀总部企业,给予“一事一议”的特别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总部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总部企业建设发展用地。

2.大型企业集团将职能型总部搬迁或新落户至鄞州,鼓励总部企业合并区外财务报表,按实际新增地方贡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

第五部分为申报流程及相关资料

企业自愿上报或由镇(街道、工业园区)推荐上报,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年度投入数据确定补助金额,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奖励资金于当年内会同区财政联合下文拨付资金。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在“甬易办”政策平台兑付。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1.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或区总部企业培育梯队申报表;

       2.企业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4.其他证明本企业能直接认定总部企业的相关材料。

第六部分为监督管理

第七部分为附则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鄞州区发改局。

(二)解读人:马洁,鄞州区发改局服务业科科长,联系电话:89187423。周义宏,鄞州区企业财务管理科科长,联系电话:89295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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