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01 月 20 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1-20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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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模具更新及模具维修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鄞环建〔2021〕3号 | 2021-01-20 | 见附件 |
公示期为2021 年01 月21 日 至2021 年01月29日(7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