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朗逸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你与汪细毛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0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仲裁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20)2030号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委提出了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理由是自愿放弃仲裁请求,故本委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准许申请人汪细毛撤回仲裁申请。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