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鄞州区疫情期间促消费和夜间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1-01-15 15:19 来源:区商务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2020年鄞州区疫情期间促消费和夜间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商务〔2020〕68号)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复核,现将2020年度鄞州区疫情期间促消费和夜间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1月14日-25日,公示7个工作日,项目如有不实之处,请于2021年1月25日前向鄞州区商务局反映,联系人:沈雁,联系电话:89298281。
企业名称:恒太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补助金额:630万
2020年鄞州区疫情期间促消费和夜间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短期内提振市场消费信心,推动商贸服务行业加快复苏,根据市政府《宁波市建设国际消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64号)、《宁波市加快发展夜间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29号)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商复市“两手硬两战赢”、鄞州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20号的会议精神,设立疫情期间促消费和夜间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由区本级财政承担,专项用于支持促消费和夜间经济工作而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鄞州区注册并纳税,在疫情期间主要以组织摊位等方式开展促消费和夜间经济相关工作的商贸企业(不含产业活动单位),且需符合以下要求:
(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组织在鄞州区开展促消费和夜间经济活动,并带动社会经济效益达100万以上的,活动对象涵盖零售、餐饮、旅游、文化娱乐及新兴业态类生活性服务等;
(2)企业组织促消费和夜间经济活动的摊位数量规模单场在300家摊位以上,场地有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3)企业组织的促消费和夜间经济系列活动,能有效的带动周边街区客流量,有效吸引游客,并在全市、全省及全国形成轰动效应和影响力;
(4)企业组织的夜间经济活动达到每月一个主题、每月一个特色,持续六个月以上,并有长期运营计划;
(5)企业组织的夜间经济活动能够通过自身品牌影响力,组织公益性文化活动(推动扶贫工作的优先),产生良好社会效应;
(6)企业经营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对地方税收或就业贡献较大,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稳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奖励标准
第五条 鼓励促消费和夜间经济项目长效发展。因促消费和夜间经济项目需投入大量人力、运输、美陈宣传、水电设备等摊位运营成本,经市场调研和费用测算,对认定的疫情期间积极参与促消费、夜间经济系列工作卓有成效的商贸企业,给予每期每个所设摊位800元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六条 疫情期间促消费和夜间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原则上仅当年申报一次,受理时间截至当年十二月,具体以通知为准。由申请单位向区商务局申报。未经申报或逾期申报单位,一律不得享受资金扶持。
第七条 申报材料。所有资料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企业资质认证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简介、获得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2)鄞州区疫情期间促消费和夜间经济发展奖励申请表;
(3)企业促消费和夜间经济工作总结性材料;
(4)企业在促消费和夜间经济相关活动方案、照片材料等;
(5)企业开展促消费和夜间经济工作所铺设、招募摊位及场地信息的有效证明材料;
(6)获市级、省级及全国性媒体关注宣传的证明材料;
(7)促消费和夜间经济中涉及公益事业(含扶贫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区商务局各相关科室根据商贸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报送区政府,区财政局收到区政府批转文件后联合区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经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由区财政局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区商务局,再由区商务局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疫情期间促消费和夜间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取得成效。
第十条 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为疫情期间促消费和夜间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和相关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申请项目经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疫情期间促消费和夜间经济系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商贸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为在短期内提振市场消费信心,推动商贸服务行业加快复苏,根据市政府《宁波市建设国际消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64号)、《宁波市加快发展夜间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29号)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商复市“两手硬两战赢”、鄞州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20号的会议精神,设立疫情期间促消费和夜间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