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鄞州区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管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群字〔2017〕6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体育设施,是指区文广旅游体育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财政性资金(含体彩公益金)采购,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健身器材及场地。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区文广旅游体育局负责对全区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进行统筹指导、宏观管理、监督考核。 (一)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建设; (二)建立考评制度,将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区政府对镇、街道的目标考核内容; (三)建立督导和巡查制度,对全区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定期巡查和督导; (四)落实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更新和维护经费。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综合执法、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建管并举、保障安全、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健身需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应按照全民健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参与各类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检查和验收。 第八条 全民健身体育设施配置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应当是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其中,健身路径必须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国家标准并取得NSCC国体认证。器材采购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国家和区政府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应优先保障体育公园、百姓健身房等省、市体育行政部门的年度体育设施建设任务。 第十条 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安排专项资金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安装或更新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给予适当补助,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园、绿地、广场、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单位,为所属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所属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及其使用的管理制度,并对所属全民健身体育设施投保公共责任险,其中学校投保公共责任险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属健身器材进行登记造册,对场地设施及使用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区文广旅游体育局负责健身路径的维修,通过招投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由第三方对全区健身路径进行全面巡查和维护保养,对不符合要求、破损严重的健身路径予以淘汰。对于通过报修电话、二维码、体育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等方式报修的,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应及时通知第三方进行维修,并做好登记台账和后续跟踪。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除健身路径外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维修,应配备专职维修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负责维修。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健身设施应及时进行维修,对已到报废年限的健身器材,按时强制报废,并及时予以更新。 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出现损毁的,管理单位应及时联系供应商,供应商负责免费保修。 第十七条 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应组织建设体育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健身服务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为科学健身提供指导。 第十八条 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应当配置健身器材使用须知和安全警示牌。健身路径应当设置报修电话和二维码。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负责除健身路径以外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管理等费用。区文广旅游体育局每年安排健身路径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确需收取管理费用的,应报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批准,所收费用应当用于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和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体育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应对全民健身体育设施专兼职管理人员免费进行定期培训,指导其掌握正确使用健身器材、设施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增加、更新健身器材、设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身需求。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对上级下拨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补助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区文广旅游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区住建局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二十五条 侵占、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由区文广旅游体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接收谁管理的原则,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 鄞政办发〔2020〕7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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