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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0-61204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8-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医疗保健 体裁分类 意见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28 10:06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0-0013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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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现幼有所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要求,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经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思路,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托一体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有所提高。全区新增3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增托位100个,其中1家为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家庭照护科学指导

1.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奖励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

2.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水平。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人员培训,通过入户指导、健康讲座、育儿沙龙、亲子活动以及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要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就近建立临时托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照护服务。探索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互助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形式。

3.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二)建立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社区照护服务模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

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9个托位的标准,规划与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的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优先支持社区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中心城区镇(街道)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全覆盖。

2.托幼一体化照护服务模式。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支持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置托位,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扩大托班规模,进一步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

3.社会兴办照护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效供给。

4.单位自建照护服务模式。支持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一般情况下,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单位,可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举办单位托儿所,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落实登记备案制度

1.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制定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指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动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2.明确登记及备案工作责任部门。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区委编办申请审批登记或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上述登记机关应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备案。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指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要求进行备案。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区教育局应及时推送相关信息至区卫生健康局。

3.落实信息公示制度。按照上级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在相关官方网站上公开相关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四)落实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1.落实卫生保健评价和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2.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成立家长安全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依职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的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监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日常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和监督执法。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编办、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要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体系,确保政策咨询、登记备案、日常监管、投诉处理、培训指导等工作落到实处。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将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综合监管;建立健全网格排查机制,动态排查不符合设置标准或非法托育机构。

(二)加大要素保障。要积极组织实施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依托城企合作,通过提供场所等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区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支持并指导区卫生健康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享受居民价格。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培训并鉴定或认定合格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三)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区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织开展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

     鄞政办发〔2020〕68号.doc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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