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7-06 15:50 来源:区文广旅游体育局
鄞州区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管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体群字〔2017〕6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用财政性资金(含体彩公益金)采购,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健身器材及场地。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接收谁管理的原则,参照执行。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进行统筹指导、宏观管理、监督考核。
(一)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建设;
(二)建立考评制度,将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区政府对镇、街道的目标考核内容;
(三)建立督导和巡查制度,对全区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定期巡视和督导;
(四)落实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更新和维护经费。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综合执法、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建管并举、保障安全、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健身需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全民健身体育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参与各类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检查和验收。
第八条 全民健身体育设施配置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应当是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其中,健身路径必须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国家标准并取得NSCC国体认证。器材采购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国家和区政府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优先保障体育公园、百姓健身房等省、市体育行政部门的年度体育设施建设任务。
第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安装或更新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给予适当补助,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园、绿地、广场、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单位,为所属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所属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及其使用的管理制度,并对所属全民健身体育设施投保公共责任险。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属健身器材进行登记造册,对场地设施及使用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健身路径的维修,通过招投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由第三方对全区健身路径进行全面巡查和维护保养,对不符合要求、破损严重的健身路径予以淘汰。对于通过报修电话、二维码、体育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等方式报修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第三方进行维修,并做好登记台账和后续跟踪。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除健身路径外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维修,应配备专职维修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负责维修。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健身设施应及时进行维修,对已到报废年限的健身器材,按时强制报废,并及时予以更新。
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出现损毁的,生产厂家负责免费保修。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建设体育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健身服务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为科学健身提供指导。
第十八条 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必须配置健身器材使用须知和安全警示牌。健身路径必须设置报修电话和二维码。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健身体育设施除健身路径的日常保养、维修、管理等费用。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安排健身路径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确需收取管理费用的,应报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批准,所收费用必须用于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和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体育设施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应专项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先行择地新建全民健身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征得体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将全民健身体育设施改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对全民健身体育设施专兼职管理人员免费进行定期培训,指导其掌握正确使用健身器材、设施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对下列行为予以指导和管理:
(一)不正确使用健身器材,可能造成器材损坏或人身伤害的;
(二)利用全民健身体育设施进行健身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应当予以指导和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增加、更新健身器材、设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身需求。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对上级下拨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补助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维修、更新、开放等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的,体育行政部门应责令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损毁、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责令其修复或赔偿;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