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鄞州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21 08: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为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市鄞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鄞政发〔2011〕69号)、《宁波市鄞州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鄞政办发〔2009〕219号)和《宁波市鄞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鄞政发〔2010〕8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救助资金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等,其中:低保资金是指按《宁波市鄞州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专项用于城乡居民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是指按《宁波市鄞州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专项用于患病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补助的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是指按《宁波市鄞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规定,专项用于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资金。

  第二条  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

  第三条  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管理。民政部门应根据区政府制定的社会救助标准测算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救助资金来源: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上级补助的资金;

  (三) 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的资金。

  第五条  社会救助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二)医疗救助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鄞政办发〔2012〕257号)确定,根据救助对象、患病种类等给予有效医疗费用50%-70%不等的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8万元;(三)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宁波市鄞州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确定,其中:临时医疗救助不超过5万元;生活困难救助不超过0.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救助不超过3万元;突发灾害救助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社会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统一要求,实行直接支付。

  第七条  民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社会救助资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第八条  社会救助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由户主通过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除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有关救助申请(审批)表,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附“相关材料”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局接到镇乡(街道)上报的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所附“相关材料”,当月办结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镇乡(街道),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事由。

  经公示无议后,临时救助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通过社会化形式进行发放。

  第九条  社会救助资金只能用于救助对象的补助,不得用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严禁挤占和挪用。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安排。

  第十条  社会救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接受上级和同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