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969042/2020-59898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1 16:16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0-0011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0〕55号
政策图解 点击查看
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
正文内容

区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公布我省202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

根据当前国际国内粮食市场形势,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扎实推进粮食功能区建设,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进一步增强政府掌握储备粮源和调控市场能力,今年确定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为42000吨(包括种子320吨),其中小麦3013吨、早籼稻谷19111吨、甬优系列籼粳杂交稻谷和粳稻谷18786 吨、试点品种甬优9稻谷1090吨,并按照粮食生产和收购实际,分解下达到各镇(街道)。

二、粮食收购价格和各项补贴

严格执行省、市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每50公斤(中等质量标准,下同)小麦112元、早籼稻谷124元、中晚籼稻和甬优系列为主的籼粳杂交稻谷(甬优12、538、1540)130元、粳稻谷133元、确定试点的甬优9稻谷133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区内种粮农户生产的粮食,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市场价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严格执行市订单小麦和稻谷收购价外补贴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订单收购区内种植户生产的粮食价外补贴标准为小麦和早籼稻谷每50公斤23元,中晚稻谷(包括甬优12、538、1540系列为主的籼粳杂交稻谷、甬优9稻谷和粳稻谷)每50公斤15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订单收购的订单稻麦价外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同时,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在50亩以上的区内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大户收购环节补贴,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小麦7元、早籼稻谷8元、中晚籼稻及甬优系列籼粳杂交稻谷和粳稻谷5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区按各50%比例承担。收购结束后,区粮食部门要及时将种粮大户实际订单收购数量提供给区农业部门,由区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收购环节补贴进行审核,并经区财政部门确认后发放。对订单生产粮食种子的大户也按上述标准享受收购环节政策。

三、抓好订单粮食落实和收购工作

各镇(街道)要结合当地粮食生产和收购实际,将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及时分解落实,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倾斜。要求小麦、早籼稻谷、甬优12、538、1540系列籼粳杂交稻谷、甬优9稻谷和粳稻谷订单计划分品种签订落实,除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跨品种调剂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维护订单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区粮食部门要督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进村入户,及时与种粮农民签订订单合同,宣传和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既要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避免发生农民“卖粮难”,也要防止农民卖“过头粮”,严防陈粮、“转圈粮”等进入区内政策性收购。要认真落实《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我省“五优联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粮〔2019〕7号),加快实施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五优联动”,因地制宜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粮食种植结构,既提高种粮农户收益,又满足城乡居民高质量生活消费需求,促进我区粮食产业提质增效。同时,切实做好订单粮食预购定金发放工作,继续开展优质服务活动,进一步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方便农户售粮,坚持“四上墙、五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

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对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持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确保地方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镇(街道)要认真研究制定和规范落实粮食收购政策,切实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同时根据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有关要求,把订单粮食作为对各镇(街道)有关考核的内容之一。区粮食部门要督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严格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程序和规定,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区农业部门要及时提供种粮大户清册,认真核实粮食种植面积,确保种粮大户售后直补资金兑现和落实到位。区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各项补贴和预购定金贴息等资金,并加强“农民补贴网”建设。有关金融部门要根据粮食收购计划及时安排贷款资金和支付资金,保证收购价款及时兑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的正常秩序。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粮食收购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此文下发后,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59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0年各镇(街道)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

       鄞政办发〔2020〕55号.doc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2020年各镇(街道)订单粮食收购

指导性计划

 

                                                    单位:吨

镇(街道)

合 计

小麦

早籼稻谷

晚  稻

试点品种

备注

粳稻谷和甬优12、538、1540系列粳籼杂交稻谷

甬优9

稻谷

合  计

42000

3013

19111

18786

1090


瞻  岐

1230

86

38

1106



咸  祥

1520

66

229

1225



东  吴

500

107

70

323



塘  溪

1865

137

123

1605



五  乡

400


50

350



邱  隘

850

254

30

566



云  龙

8785

897

3300

4503

85


横  溪

975

35

350

590



姜  山

22845

1114

13670

7406

655


下  应

300

10

90

200



首  南

2410

307

1041

712

350


区农业

农村局

320


120

200


种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