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进自主创新,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在每年的科技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作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及补助对象
第三条 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
(一)科技银行科技型企业贷款专项资金:
1、在鄞州区注册纳税并获得杭州银行宁波科技支行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孵化企业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且贷款额度不高于500万元(科技孵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特别优秀的,实行一企一议。
2、杭州银行宁波科技支行以基准利率向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科技贷款业务。
3、对签有三方合作协议,并对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获得科技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
4、杭州银行宁波科技支行、担保公司必须严格履行与区科技局签订的协议条款。
(二)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
1、在鄞州区注册纳税并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科技保险业务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试点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产品责任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及意外伤害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等八个险种。
第三章 资金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科技银行科技型企业贷款专项资金:
1、对杭州银行宁波科技支行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20%给予补贴。
2、对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按实际担保额参照全区平均担保补贴费率提高一倍、最高不超过4%(其中,对区科技孵化器内企业的担保,按全区平均担保补贴费率提高两倍、最高不超过 6%)给予担保费补贴。
3、对专项用于研发、中试、技术推广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获得的科技贷款,经区科技局认可,其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下浮20%,优惠部分由本专项资金补贴给银行。
(二)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
对于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产品责任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科技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对于参加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及意外伤害保险按最高不超过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的3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第五条 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科技银行科技型企业贷款专项资金:
申请科技银行风险池基金贷款专项资金补贴的银行、担保公司和贷款企业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资金补助申请表;
(2)贷款或担保合同;
(3)贷款拨付或到位凭证(银行借款借据);
(4)利息或担保费支付凭证;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
其中(4)—(6)仅限贷款企业提供。
(二)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
申请科技保险试点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资金补助申请表;
(2)保险合同;
(3)企业缴纳保费凭证;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助申请由区科技局归口科室统一受理,除科技银行科技型企业贷款专项资金中银行部分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份外,其余受理时间均为每年3月份,受理结束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并以联合文件形式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补助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奖励资格并停止其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资格:
1.有偷税、骗税等行为已经处理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七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