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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691/2021-6946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1-0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全区水利(水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9 16:26 信息来源: 区水利局 信息来源: 区水利局

文件编号 鄞水〔2020〕20号
正文内容

机关各科室(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和市水利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宁波市鄞州区水利(水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

2020年6月10日




宁波市鄞州区水利(水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特别是近期作出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和市水利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我区水利(水务)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紧扣“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对标“重要窗口”模范生的新目标新定位,聚焦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两条主线,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观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切实压实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增强水利(水务)安全生产防范治理能力,巩固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全区水利(水务)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整治目标

(一)推动各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

(二)压实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由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动为主向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行政执法检查为主向生产经营单位日常自查自纠转变。

(三)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

(四)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主要分为2个专题和6个重点领域。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一是集中开展学习教育。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水利干部职工培训内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学习,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水利(水务)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完善水利(水务)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分级监管、上下联动、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相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三是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水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题重点任务见附件1。

(二)落实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专题。一是提高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落实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完善全员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推动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要求,督促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辨识管控危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每月定期上报危险源、隐患和事故信息。三是大力推进水利(水务)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水利(水务)在建项目开展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利(水务)运行工程开展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三化”改革,推动管理标准化;农村水电站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鼓励和支持我区水利(水务)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及自评工作。各相关科室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水利(水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简单认定,指导水利(水务)施工企业达标创建,加强标准化达标的动态管理,健全达标单位退出机制。专题重点任务详见附件2。

(三)水利(水务)工程建设安全整治。重点整治水利(水务)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及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问题;水利施工重大危险源(尤其是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起重吊装、围堰等)的施工专项方案编制情况和风险隐患防控治理中的薄弱环节;水库工程建设及除险加固、闸泵工程、堤防海塘、中小河流治理、山塘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排水工程、农污工程等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整治重点任务详见附件3。(由工程科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四)水利(水务)工程运行安全整治。重点整治水库大坝 (含农村水电)、灌排泵站、水闸、河道堤防等水利(水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安全监测、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健全;维修检修时有限空间作业失控;不按规定蓄水等。整治重点任务详见附件4。(各水库管理所、内河中心、排水中心、农水中心、大嵩所、三江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存在监管盲区、应急管理制度不落实、有条件交给专业单位管理但未交其管理、多年积存不用的危化品剧毒品未消除等。整治重点任务详见附件5。(由质安中心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六)水文监测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水文测船、巡测车定期检查、维修不到位;消防救生设备、堵漏器材配备不到位;涉水作业安全防护和救生器具穿戴不齐;应急监测未落实安全措施;水文监测和实验室安全组织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不健全;测船、码头、缆道、实验室危险区域等重点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缺失;实验室安全管理不规范;水文测验和实验室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水文设施装备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缺失等。整治重点任务详见附件6。(区水文信息中心负责)

(七)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不到位;工程概预算未按规定足额计列安全措施费用;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代服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避险预案不齐全、不到位;山地灾害、水灾、火灾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防护方案不到位等。整治重点任务详见附件7。(工程科负责)

(八)水利科研与检验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水利试验厅(室)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大型实验设备使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剧毒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护不力等。整治重点任务详见附件8。(区质安中心负责)

其他专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进度安排

从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6月至7月)。各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和省厅的统一部署,启动水利(水务)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根据水利(水务)行业各专题、各领域的重点任务,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治理时限等内容,全面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各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危险源管控、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三项清单”,其中危险源管控、问题隐患“两项清单”,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送我局,同时向本单位职工告知。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报送。对已经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应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采集系统上填报,对拟制定(修订)的制度措施清单,要明确责任单位,制定时间表,报送我局,并加快推进实施。

(三)集中攻坚(2021年)。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采集系统动态更新“三项清单”。我局根据“三张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大专项整治督导力度,督促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健全我区水利(水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力争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单位要深入分析水利(水务)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工作专班,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动员部署,及时掌握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推动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好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委会的统筹领导作用,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督促各类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照2个专题和6个领域重点任务表进行自查自纠,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完善体制机制。各单位要针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制定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和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在建工程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使用规定,保证危险源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费用的落实。各单位要督促已建工程利用工程维修养护等经费及时整改隐患,对于重大隐患治理资金不足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立项解决,在彻底治理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要督促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强化制度建设,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三)改进监管方式。要全面深入推进“安全监管十信息化”模式。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定制问题隐患清单、危险源清单、制度措施清单(见附件9)和专题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0)。各单位要使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市风险隐患“双控”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利用系统分析各领域和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上报信息、当月上报零隐患、当季上报零危险源的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隐患整改率低、重大隐患未整改、危险源管控率低、重大危险源、事故多发等高风险的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上报零执法处罚信息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确保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我局将专项整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计入年度综合考核。

(四)严格监督问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有关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问责处罚要抓住要害、打在痛处,坚决防止走形式、走过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请各单位将问题隐患清单、危险源管控清单和制度措施清单于每月2日前报局质安中心;每年12月10日前总结形成本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汇总专题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10)报送至局质安中心;2022年12月10日前将三年行动总结报告和专题落实情况统计表报局质安中心。

联系人:谢幼琼

联系电话:87419923

电子邮件:369421991@qq.com


附件:1.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重点任务表

           2.落实水利(水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专题重点任务表

           3.水利(水务)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表

           4.水利(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表

           5.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重点任务表

           6.水文监测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表

           7.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表

           8.水利科研与检验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表

           9.危险源管控、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

           10.专题落实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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