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969042/2020-59574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8 16:39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0-0008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0〕43号
政策图解 点击查看
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鄞州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与高质量发展,打造升级版的小微企业园,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园,是经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条 区工业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工强办)负责全区小微企业园建设预审、审核认定、扶持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区工强办对小微企业园建设实施分类指导,明确生产制造类和生产性服务类的小微企业园建设标准;注重质量优先,新建园区要适度超前、高标准建设,存量园区要高标准改造提升;引导小微企业园建设注重绩效优先,突出亩均效益、企业引培和数字化园区打造。

第五条 小微企业园建设预审和审核认定实行申报制,园区审核认定为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前置条件。经区工强办初审并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小微企业园,在获得星级评定后,可以享受区小微企业园相关政策。

第二章 预审和认定条件

第六条 小微企业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集约用地,完善配套设施,空间边界明确,产权结构清晰,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手续完备。禁止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内建设各类小微企业园。各类小微企业园和拟入园项目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

(二)符合相关建设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入园企业产业门类一般不多于2个,主导产业突出高新技术产业和“154”产业方向,集聚度不低于70%(主导产业入园企业数和园区建筑面积占比均不低于70%)。

(三)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完善,服务有特色,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公益性、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服务人员,运作规范,状况良好;具备整合各类社会化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制订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发展目标;制订有推进小微企业梯度培育的计划,并开展“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等企业发展促进工作。

(四)新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视当地土地利用规划条件,原则上占地面积100亩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特殊行业除外,下同);改扩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视当地土地利用规划条件,原则上占地面积50亩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新建的生产性服务类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少于50家;改扩建的生产性服务类小微企业园原则上不少于2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

(五)新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区原则上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5以上,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3层以上。利用存量土地厂房改造提升的小微企业园,可适当降低建设指标要求,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或达到资规部门出让时约定的容积率最高上限要求。厂房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经营需要。如因规划控制无法新建扩建增加建筑容量的,则容积率不作要求。

(六)具有较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在园区或周边具备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5%。除远郊镇确有需要外,园区内原则上不配建职工宿舍,由园区周边区域进行配套平衡。园区内配建机动车位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0.2车位/100平方米,非机动车位最低可按职工总人数的40%计算。

(七)严把企业入园关,制定准入条件,依法严格审查能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事项,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入园企业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法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或依法通过审核审批,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和节能、环保、安全等有关要求。

(八)园区应根据《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通用要求-团体标准T/ZAⅡ015-2019》要求,达到智慧化园区三级(集成级)标准,实现数字小微园既有基础设施、智能管理、运营服务等数据的网络化集成。

第七条 除专业工业地产开发机构以外,对工业龙头企业等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其开发建设主体建设资质不做硬性要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小微企业园其开发建设主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要求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3年内通过综合验收,并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第九条 社会资本为主投资新建的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自持生产性用房比例新建的原则上不低于25%且不可销售和转让,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新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小微企业园入园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改扩建。

第十条 借鉴“标准地”改革经验,对入园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小微园项目属地镇(街道、园区)牵头,会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入园标准,并负责入园企业遴选工作。入园标准和遴选结果报区工强办审核确认。入园标准、遴选办法等规定内容应在政府与小微园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投资引进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一条 根据《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9版)》《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用地目录(2018年试行版)〉和〈宁波市产业用地标准(2018年试行版)〉的通知》(甬土资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产业类别和企业规模。入驻企业原则上须符合鄞州区“154”产业体系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统计分类目录》,能形成产业协同或较完整的产业链,其中规上企业应达到一定比例。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参照《宁波市产业用地标准(2018年试行版)》根据园区主导产业实施分行业管理。原则上入园企业税收两年内应达到全区平均水平以上,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项目小微园入驻企业,要求税收达到25万元/亩以上。若个别入园企业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可结合园区整体考核。

(2)环保安全和能耗门槛。原则上控制污水排放量较大、高耗能企业准入,入园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污染物的排放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列入区域能评负面清单的企业不予入园,入园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参照《宁波市产业用地标准》根据园区主导产业实施分行业管理。

(3)履约退出。建立合约管理机制,入园企业应与属地镇(街道、园区)、小微园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企业入园管理合同》,对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退出等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并由属地镇(街道、园区)负责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跟踪管理。规范企业物业流转,入园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小微园用地用房的,属地镇(街道、园区)、国企或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享有优先回购权,如政府或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放弃收购,需经区经信部门同意后,入园企业方可自行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小微企业园区入园相应标准,转让价格溢价率5年内原则上不得高于10%,5年后按照区经信部门认可的评估备案价格转让。入园企业购置和租赁的物业必须自用,不得转租。

第十二条 新建小微企业园区按照“保本微利”的要求,以限房价、竞地价或限地价、竞贡献等方式,项目建成后的最高出让价格须在政府与小微园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投资引进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建管理单位或由业主委员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物业管理用房按照非住宅用房的规定标准予以配置。建立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和保修金制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不高于22元/平方米缴存;物业保修金缴纳标准,按照不高于10元/平方米缴存。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园建设预审和审核认定工作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新建、改扩建小微企业园由各镇(街道、园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先期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工强办。

区工强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镇(街道、园区)推荐的新建与改扩建小微企业园进行预审,按照各项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确定小微企业园拟建设名单。由园区建设主体到区发改局进行备案立项,在资规、建设、生态环境、科技、应急管理、卫健、地名办等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园区正式启动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小微企业园区的开发主体在预审结束后与园区所在地镇(街道、园区)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协议》。建设项目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开发建设要求、厂房销售(转让)管控、企业入园、产权分割、企业退出等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属地镇(街道、园区)作为监管主体严格落实履约管理责任。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区的,开发单位必须与区资规部门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标准地出让的,园区入驻企业产出视同园区开发主体产出。入驻园区的小微企业必须与开发单位签订厂房物业购买合同,开发单位与属地镇(街道、园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交付后取得不动产权证,并于取得权证后120日内完成入驻投产。

第十六条 新建小微企业园区启动项目建设后,达到区住建部门商品房预售条件,获取商品房预售证后方可出售。在符合现行规划、住建、消防、环保、安监等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生产性用房可按幢、层、竖向单元分层为基本分割单元,单元最小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为鼓励企业上楼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生产性用房一层可根据招商需求分割,与二层及以上厂房搭配销售。

第十七条 园区建成运行后,由区工强办组织相关部门对自主申报并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的小微企业园进行验收及审核认定,并正式发文公布。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经区工强办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在C档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可以自愿申报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对照省星级标准,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小微企业园可享受市、区两级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对利用存量土地改造的小微企业园,自星级认定之日起,给予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新建及改扩建小微园其新增税收(指增值税和所得税)贡献区可得部分(指新设企业、区外引进企业及区内迁入企业新增贡献部分),自星级认定之日起按照前3年全额、后2年50%的额度奖励给园区运营主体,其中70%以上的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物业费减免、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基础配套设施、数字化园区建设等。自奖励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园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区级相关扶持政策,经“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加大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扶持力度,对获得省级、市级数字化建设示范的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或新建、扩建、翻建多层标准厂房或老旧厂房建设小微企业园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成后转让的除外)、免征城建配套费。对小微企业园区和工业制造厂房配套人防建筑不做强制要求。小微企业园区入驻企业购买厂房的初始登记费用予以免除。

小微园开发单位缴纳的城建配套费,区财政入库后一个月内返还给属地镇(街道、园区);小微园开发单位缴清土地价款后,区财政入库后一个月内将新增建设用地净收益返还给属地镇(街道、园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应用,不断完善小微企业园备案登记、数据报送制度,强化日常运行监测分析和定期通报。小微企业园的相关运营数据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实行按季度报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未建成运营的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实施年度建设完成情况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实施整改,确保如期开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园不享受区级相关扶持政策:

(一)未建成运营的小微企业园年度建设完成情况考评不合格的,实施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申请材料、报送数据严重失实的。

(三)发生消防、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四)发生其他较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同一园区同一主体,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区级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鄞政办发〔2020〕43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