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202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0-06-22 09:26 来源:区发改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认真完成2020年市对区的《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目标任务》,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扎实推进粮功区建设,切实保护种粮农户利益,有效掌控政府储备粮源,努力确保地方粮食安全。区发改局拟订了《关于做好202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实名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邮件: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B楼3104办公室;
2、传真: 89187412;
3、电子邮箱:1316312147@qq.com
4、联系电话:89295413;13828263263;联系人:陆惠龙、严世高
5、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0年6月22日至6月28日。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22日
关于做好202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公布我省202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110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切实抓好2020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0〕86号)、《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宁波市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小麦收购工作的通知》(甬发改粮储〔20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
根据当前国际国内粮食市场形势,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扎实推进粮食功能区建设,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进一步增强政府掌握储备粮源和调控市场能力,今年确定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为42000吨(包括种子320吨),其中小麦3013吨、早籼稻谷19111吨、甬优系列籼粳杂交稻谷和粳稻谷18786 吨,试点品种甬优9稻谷1090吨,并按照粮食生产和收购实际,分解下达到各镇(街道)。
二、粮食收购价格和各项补贴
严格执行省、市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每50公斤(三等质量,下同)小麦112元、早籼稻谷124元、中晚籼稻和甬优系列为主的籼粳杂交稻谷(甬优12、538、1540)130元、粳稻谷133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区内种粮农户生产的粮食,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市场价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确定试点的甬优9稻谷133元。
严格执行市订单小麦和稻谷收购价外补贴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订单收购区内种植户自己生产的粮食价外补贴标准为小麦和早籼稻谷每50公斤23元,中晚稻谷(包括甬优系列籼粳杂交稻谷(甬优12、538、1540、9)和粳稻谷)每50公斤15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订单收购的订单稻麦价外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同时,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在50亩以上的区内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大户收购环节补贴,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小麦7元、早籼稻谷8元、中晚籼稻及甬优系列籼粳杂交稻谷和粳稻谷5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区按各50%比例承担。收购结束后,粮食部门要及时将种粮大户实际订单收购数量提供给区农业部门,由区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收购环节补贴进行审核,并经区财政部门确认后发放。对交售订单粮食种子的农户继续享受价外补贴政策。
三、抓好订单粮食落实和收购工作
各镇(街道)要结合当地粮食生产和收购实际,将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及时分解落实,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倾斜。要求小麦、早籼稻谷、甬优系列籼粳杂交稻谷和粳稻谷订单计划分品种签订落实,除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跨品种调剂,维护订单的真实性和严肃性。粮食部门要督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进村入户,及时与种粮农民签订订单合同,宣传和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既要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避免发生农民“卖粮难”,也要防止农民卖“过头粮”,严防陈粮、“转圈粮”等进入区内政策性收购。要认真落实《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我省“五优联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粮〔2019〕7号),加快实施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五优联动”,因地制宜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粮食种植结构,既提高种粮农户收益,又满足城乡居民高质量生活消费需求,促进我区粮食产业提质增效。同时,切实做好订单粮食预购定金发放工作,继续开展优质服务活动,进一步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方便农户售粮,坚持“四上墙、五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
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对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持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确保地方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镇(街道)要认真研究制定和规范落实粮食收购政策,切实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同时根据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有关要求,把订单粮食作为对各镇(街道)有关考核的内容之一。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主渠道作用,严格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程序和规定,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农业部门要及时提供种粮大户清册,认真核实粮食种植面积,确保种粮大户售后直补资金兑现和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各项补贴和预购定金贴息等资金,并加强“农民补贴网”建设。有关金融部门要根据粮食收购计划及时安排贷款资金和支付资金,保证收购价款及时兑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的正常秩序。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粮食收购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20年各镇(街道)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
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22日
订单粮食收购.docx
反馈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202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2020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于2020年6月22日至6月28日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收到建议如下:
1.建议删去“《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切实抓好2020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0〕86号)、《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宁波市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小麦收购工作的通知》(甬发改粮储〔2020〕208号)”,因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系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发改委文件,制定机关层级与区政府平级,不宜作为直接的制定依据。
2.第3页第一段“除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跨品种调剂”建议核实是否有上位依据。
建议收悉,我局将根据建议,进一步讨论、完善相关条款。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