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06-15 16:42 来源:区金融监管局
关于实施“凤凰行动”鄞州计划加快推进企业参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鄞州计划加快推进企业参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鄞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关于实施“凤凰行动”鄞州计划加快推进企业参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资产重组、股改过程中未分配利润等转增注册资本及购买闲置、低效工业地块或旧厂房用于扩大生产奖励;
(二)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奖励;
(三)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奖励或新三板已挂牌公司注册地迁入奖励;
(四)企业境内IPO申报受理奖励;
(五)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首发上市奖励;
(六)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鄞州区奖励;
(七)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奖励;
(八)企业直接融资奖励;
(九)首发限售股交易股东奖励;
(十)企业上市相关中介机构开办奖励。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具体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二)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企业;
(三)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或将注册地迁入鄞州区的已挂牌公司;
(四)境内IPO申报材料被受理的企业;
(五)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
(六)注册地迁入鄞州区的上市公司;
(七)实施并购重组的上市和新三板公司;
(八)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
(九)在本区证券营业部转让交易限售股的限售股股东;
(十)引进区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转让交易的证券营业部;
(十一)企业上市相关中介机构。
第六条 奖励标准及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上市规范需要,对同一控制下的关联资产实施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变更、过户形成的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上市主体或相应贡献人。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文件;
3.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上市规范需要,对同一控制下的关联资产实施重组相关事项的证明资料,包含相关资产过户、工商登记变更材料复印件、税单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等;
4.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购买闲置、低效工业地块或旧厂房用于扩大生产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变更、过户形成的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上市主体。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文件;
3.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购买闲置、低效工业地块或旧厂房相关事项的证明资料,包含相关资产过户、工商登记变更材料复印件、税单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等;
4.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三)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文件;
3.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关事项的证明资料,包含工商登记变更材料复印件、税单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等;
4.对形成相应贡献的自然人的补助,由相关企业代为申请,并提交受益人本人的签字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5.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备注:享受此项奖励企业,3年内未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的,政府有权按原值收回相关奖励资金。
(四)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优选板每家奖励20万元;成长板有限公司每家奖励10万元,股份公司每家奖励20万元;创新板每家奖励1万元(以上企业转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时,已享受的挂牌奖励金额按50%抵扣新的奖励资金)。挂牌企业通过股权质押或引进股权投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融资的,每期给予融资额1.5%的奖励,每期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此项奖励由企业所在地统一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区级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融资协议、资金到账证明、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银行出具的股权质押明细情况表等资料(如有);
3.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备注:已享受其他区域性场外市场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请相关企业主动联系所在地政府,告知挂牌及融资情况。
(五)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成功挂牌后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挂牌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3.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复印件(如有);
4.公司迁址证明文件(如有)
5.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六)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600万元。上述一、二、三、四条相关政策累计享受超过600万元的,不再享受此条政策;不足600万元的,差额补足600万元。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复印件;
3.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备注:原已享受《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鄞政发》(〔2011〕97号)文件相关优惠政策的拟上市企业,申报奖励需在600万元基础上,扣除原政策享受金额(若原政策享受金额超过600万元,也不再追回)。
(七)企业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奖励600万元。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企业在境内上市的相关文件及首发募集资金相关材料;
3.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八)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1年内累计募资2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企业在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九)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上市公司迁址证明文件(工商、税务登记相关资料);
3.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十)区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区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变更、过户形成的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全额奖励给该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区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区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事项证明资料,包含相关资产过户、工商登记变更材料复印件、税单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3.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十一)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及以配股、增发、引进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融资的,每期给予融资额1.5%的奖励,每期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直接融资相关情况说明及证明资料;
3.直接融资资金到位的有关证明资料;
4.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十二)鼓励区内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在本区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其个人限售股在本区证券营业部转让交易产生的地方贡献,75%奖励给该股东。鼓励本区证券营业部开拓发展个人限售股转让交易业务,证券营业部引进区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转让交易产生的地方贡献,5%奖励给该证券营业部。
证券营业部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鄞州区个人限售股交易实缴个税申请核定表(附件3);
3.鄞州区个人限售股政策申报兑现表(附件4);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十三)证券公司在鄞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鄞设立分所,每家奖励50万元;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总所上年度资本市场业务收入占比超过60%且上年度完成IPO项目数量排名全国前30名)在鄞开设分所的,每家奖励30万元,与律师服务业专项政策就高享受。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
2.相关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得证券从业资格或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证明材料;
4.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 申报与审核
(一)区内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并购重组相关政策在达到规定条件后,可向区金融办申报,由区金融办向区政府提出政策享受请示。个人限售股交易所涉相关奖励,每半年申报一次,分别为每年的7月份和次年的1月份,统一由转让所在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报,由区金融办向区政府提出政策享受请示。其他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直接融资等相关奖励,每年申报一次,次年1月份申报,由注册地镇(街道、园区)汇总审核认定后报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向区政府提出政策享受请示。
(二)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政府转批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下拨相关奖励资金。
第八条 拨付途径按照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金融办将相关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再由镇(街道、园区)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或机构。其中,个人限售股股东转让交易所涉相关奖励,由区金融办将相关专项资金拨付至各证券营业部,再由各证券营业部代缴所得税后将奖励资金下达至各限售股股东。
第五章 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3年内不能享受政策。
第十一条 各企业享受上述补助政策,6年内不得迁离鄞州区。已享受资金补助的企业自资金拨付到位6年内迁离鄞州区的,区财政有权收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资金补助与使用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不得超预算支付,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实施“凤凰行动”鄞州计划加快推进企业参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金办〔201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区级奖励资金申请表
3、鄞州区个人限售股交易实缴个税申请核定表
4、鄞州区个人限售股政策申报兑现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