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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0-57970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0-0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1015”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30 17:09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00007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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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1015”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0日

 

宁波市鄞州区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1015”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等相关要求,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努力构建起更加科学、便捷、高效的投资项目联合竣工验收体系。

第二条  通过联合验收,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验收,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力争鄞州区工业(物流)类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建类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合验收充分运用“联合测绘”的成果,不增设验收环节、不增加验收时限,不增设验收内容,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 由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本行政区域内市政交通类、公路、园林、水利、单独修建的人防等专业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由区发改部门组织或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组织。

第四条  设立区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由区审管办行政牵头,组织、协调全区的项目验收工作,由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业务牵头,负责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具体业务工作。联合验收办公室人员由区住建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综合执法局、水利局、气象局、项目审批代办中心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市政公用单位(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相关人员组成,区纪委督察组派员全程参与。各参与验收部门要对本单位的验收职能进行整合,并确定1-2名固定的工作人员,组织参与项目的验收;组成人员根据各职能部门的授权,全权办理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联合验收服务专窗,统一受理竣工验收申请,统一送达竣工验收结果。鼓励实行网上办理竣工验收事务,在线接收竣工验收申请、发送验收结果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需具备的验收条件: 

(一)建设工程按审批要求竣工,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按要求完工;

(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及检测工作已完成;

(三)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四)“多测合一”各类测量测绘数据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五)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申报。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一)集中受理推送。建设单位通过行政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或鄞州竣工联合验收系统,提交验收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申报材料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至各相关验收部门。 

(二)限时材料审核。各验收部门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联合验收系统反馈材料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同意。需补正的,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用时不计入审批时限;未按要求完成补正的,需重新申报。所有验收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受理单。

(三)统一现场验收。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牵头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验收时间,并统一组织现场验收。验收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验收意见,并通过系统推送至牵头部门,逾期未出具的,视作同意。所有验收部门同意后,系统将自动生成《鄞州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对需整改的,出具联合验收一次性告知单,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用时不计入审批时限;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提出复验申请,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需重新申报。验收部门能通过图片等方式确认工程整改情况的,可不参加复验。

(四)统一送达文书。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联合验收办公室统一出具《鄞州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除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法律要求出具规定的验收文书外,其他部门不再单独出具验收结论。由验收窗口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五)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可持《鄞州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区住建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综合执法局、水利局等联合验收参与部门的验收结论,办理规划核实确认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后续手续的依据。

改革现行住建部门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方式,逐步取消交付使用备案事项;同时为强化对商品房项目的监管,确保购房者的利益,联合验收办公室要根据不同项目所涉及的验收内容,将投资项目的联合会审会商纪要、初步设计会审纪要内容纳入联合验收内容,并将涉及教育局、镇(街道)等非法定验收单位纳入征求意见单位,确保项目符合设计、使用要求。

第八条  联合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系统对申报资料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流转到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中保存和管理。

第九条  为加快工业企业竣工验收的效率,促进企业早投产,探索实施工业厂房建筑工程(生产用房)竣工分段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主体单位工程完工,而市政、绿化工程等辅助设施仍在建设期间,允许作出相关容缺审查书面承诺后,向鄞州区住建和规划部门提出房屋建筑单位工程竣工阶段性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到场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阶段性验收,经各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出具意见书;相关审批部门要认同在实施房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审查中出具的意见书,进入下一个审批环节。

第十条  按照“取消一批、削减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统一规范工程项目竣工的前置收费:

(一)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至竣工验收前收取;

(二)商业房产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社区要求装修社区用房的,装修标准、要求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将涉及审批、验收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费,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统一监管。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全力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除承担日常的监管职能外,不得对项目进行单独验收;要加快部门内部职能的整合,逐步实现一个职能科室完成部门所有的验收工作;减少一个部门多科室多人次对申请人的验收,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  区审管办加强对各验收部门联合验收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联合验收中程序不到位、效率不高等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确保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运行。对认识不到位、推进不得力、影响联合验收的部门,由区监察部门追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区纪委区监委追究相关责任。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项目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实现“以测代验”。要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质量验收负责制,经发现并查实企业验收责任不落实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7月1日起实施。

鄞政办发〔2020〕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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