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鄞州区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5-25 16:54 来源:区金融监管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贯彻落实市区两级文件精神,区金融办联合区财政局起草了《宁波市鄞州区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建议,请于6月1日前反馈。联系人:洪忠云,联系电话:89296683。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宁波市鄞州区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甬金办〔2015〕42号)、《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甬鄞党发〔2020〕12号)、《宁波市鄞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支持企业达产提能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鄞防办〔2020〕8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鄞州区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助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为:实施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鄞州区各保险支公司。
第三章 政策实施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额度:辖区内保险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余额的1%的为风险补偿额(不超过年度财政预算额度)。
第五条 补助标准: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当年度贷款余额、前两年累计贷款总额、风险发生额三项内容,以3:3:4的占比对各家保险公司进行补助。
第四章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企业明细表(附件2);
3.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复印件。
4.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资金补助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向鄞州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金补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在每年12月底(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达产提能,促进经济稳健发展,根据(鄞防办〔2020〕87号)文件精神,2020年申报提前到7月底)前向区金融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联合审核。
2.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保险公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资金补助的相关要求:
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金融稳定、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3.补助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1.本政策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