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编外用工管理,提高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市鄞州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用工人员是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在区编办核定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内,经公开招聘、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编外人员一般不在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不得从事直接履行行政职能的工作。 第三条 聘用人员的定编、聘用、管理、待遇、解聘等事项,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聘用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聘用与待遇 第五条聘用人员根据区编办核定数确定。用人科室须按实际岗位需求,由分管领导会同街道组织人事口提出申请,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同意后实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 各科室未经党工委许可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政治问题; (二)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符合拟聘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第八条 公开招聘录用后,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根据用人科室所提出的鉴定意见,由分管领导审核并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九条 工资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薪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占80%、绩效奖金占20%,其中绩效奖金的80%部分按月发放,20%部分在年度考核后发放,奖勤罚庸、优绩优酬。 第十条 编外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带年薪年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并按规定加入工会组织,享受工会福利,每两年安排一次体检。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新聘用人员根据岗位要求由用人科室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统一由用人科室进行日常管理,聘用人员需服从工作分配,自觉遵守街道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绩效。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违纪违规处置按照《明楼街道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由各用人科室会同街道组织人事口进行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人数不超过考核人数的20%。对评定为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评定不合格的人员取消20%的绩效奖金,同时接受街道纪检监察部门问责问效,并记录在案,视情作出相关处理。 第四章 解 聘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分管领导报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同意后,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不服从组织安排,谈话问询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三)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各项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十六条 街道解除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应依据合同约定或国家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科室及街道组织人事口。 第十八条 解除劳动合同由街道组织人事口或用人科室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聘用人员在接到通知书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各类工作移交手续,由用人科室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第五章 续 聘 第二十条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分管领导同意,由街道组织人事口牵头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组织人事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部门政策规定相悖,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街道工作的其他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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