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翻扩建)管理,增强镇、村两级社会经济管理职权,简化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办发〔2018〕127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扩建)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权力事项 1.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区管转用”的模式,镇人民政府具有村民建房审批权限,对在集体建设用地或已经办理农转用审批的地块进行单家独户或联排建设的农村建房进行审批。 2.新村建设符合村民建房条件资格审批权限 镇人民政府具有对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的个人,安排新村建设安置住宅的资格审批权限。 二、审批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 1.村民申请。村民向所在地行政村提出建房申请,填写《鄞州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已有宅基地的还需提供原土地证或其他权属来源证明。(山区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村级初审。行政村应在收到村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建房资格、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有证面积和无证面积)、建房地块落实及相关权利人情况等,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 3.镇审查。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行政村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房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建房审查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相关办(科)、属地国土和规划、属地城管中队等人员组成。审查内容:建房位置的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家庭人口,原有住房处置方案;拟建房屋的四至、土地面积、建筑面积、间数、层数、建筑高度;审查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等。 4.批前公示。经审查对拟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经济合作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宅基地的户名、建房四至、建房面积、旧房处置、建房要求等情况在所在村(社)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10天。 5.镇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在5日内审批。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公布。 6.备案存档。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在区政府意见一栏盖“鄞州区人民政府农村私人建房审批专用章”(或是镇政府代章)。审批材料由各镇人民政府各自统一编号归档。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及台账报区资规(国土)部门备案。 (二)新村建设符合村民建房条件资格审批 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村民,申请安排新村建设安置住宅的,需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在村民申请购房时应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批程序参考农村宅基地审批进行。按照“一户一套”的要求,经镇人民政府审批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村民才可以签订购房协议。符合村民建房资格审批情况汇总表每季度报区国土部门备案。 三、加强监督管理 1.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严格执行《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鄞政发〔2007〕47号)有关规定。 2.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要协助镇人民政府对初审的真实性负责,做好建房地块落实及政策处理,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收回集体房屋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工作。 3.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要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旧房处置的落实及审定,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各所、相关科室要根据工作职能,加强业务指导,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 5.对申请建房户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审批,已批准的撤销批文。原有住房未处置到位的,不予以办理确权登记。 6.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批后监管不到位等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横溪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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