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鄞州区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机制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102号) |
发布日期: 2020-04-1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机制,推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向更高水平提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鄞州区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三改一拆”“无违建创建”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主要领导相关批示指示精神,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区委“三个年”活动“七大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三改一拆”及“无违建”创建工作,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应拆尽拆,新增违法建筑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把新增违法建筑遏制在萌芽状态,持续为“两高四好”示范区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健全责任机制 (一)属地政府职责: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制,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属地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对在村庄规划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属地镇政府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拆除。 (二)职能部门职责: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要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对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并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处罚职权划转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应领域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相关工作。 (三)协查联动部门职责: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合力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或提供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不得将违法建筑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四)其他单位职责: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对本单位干部员工的违法建设行为负有监督职责。 三、健全防控体系 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实行分工负责、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日常巡查网络和上下监督巡查网络。 (一)建立完善村(社区)巡查、镇(街道)巡视、区级督查的三级网格化动态防控体系。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制度,按照谁巡查、谁发现、谁劝阻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违法建设行为,确保新增违法建筑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7个工作日。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可结合镇街网格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工作。同时,进一步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动态巡查、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收集掌握各类违法建设线索。 (二)实行首查负责制、案件移送制和即查即拆制。首查单位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首查单位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对正在建设中的城镇违法建筑,有关职能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区政府责成镇(街道)或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三)各镇(街道)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物进行普查登记,摸清违法建筑底数,形成数据库。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将鄞州区防违控违平台与“四个平台”结合起来,统筹实施运用,落实违建巡查发现、投诉举报、违建处置、反馈跟踪等工作。 四、建立督考制度 (一)区“三改一拆”办要每月开展一次新增违法建筑管控情况督查,对查处不力、拆后再建、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跟踪落实整改,特别是对未能采取有力措施对新增违法建筑实施有效管控等情况,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区纪委监委和区委组织部。同时,将违法建筑防控情况纳入年度“三改一拆”工作考核内容。 (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 (三)各镇街、相关部门在做好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违法建筑长效管控考核制度,加强对网格员管理,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新增违法建筑管控不力、日常巡查不到位的,严格按照《进一步加强新增违法建筑管控强化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鄞党办〔2017〕48号)文件精神,进行约谈、通报、问责。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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