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美丽乡村分类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19〕260号) |
发布日期: 2020-04-1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区美丽乡村分类创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政策执行的针对性、精准性、有效性,现将《鄞州区美丽乡村分类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5日 鄞州区美丽乡村分类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美丽宜居村建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8〕88号)精神,设立“美丽乡村分类创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美丽乡村分类创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对美丽乡村创建中达标的示范村、风景线和示范镇的奖补; (二)用于委托第三方检查、测评、绩效评估及活动等费用。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统筹市、区财政奖补资金,对验收合格的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风景线和示范镇,分别给予2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的补助;对已列入区美丽宜居村,并享受村庄整理改造补助的市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村,验收合格后,仅享受市财政奖补资金1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六条 经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作协商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并发文公布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镇人民政府,各镇根据区资金拨付文件,及时将资金下拨到补助对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