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20年政府公报>2020年01-03期>部门文件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姜山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姜政〔2020〕25号)
发布日期: 2020-04-1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机关各办(中心、所、室)、各下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确保公共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有序推进、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公共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防范公共工程项目领域的损失浪费和腐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鄞州区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姜山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协调、有序进行,保护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鄞州区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园林工程、安装工程等,其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管理、招投标管理、项目实施与变更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竣工决算与验收管理和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章  部门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党政(人大)联席会议是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项目建设方案、可研报告、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标方案等。

第四条  10万元以下的财政项目由负责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村、学校、社区或卫生院等部门实施,做好项目资料存档;分管办公室负责审核方案、监督项目和做好验收工作。

第五条  10万元(含)以上财政项目,列入当年镇年度计划范围且符合年度预算计划的,由负责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负责实施。负责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1)拟定建设方案、组织编制可研报告;(2)组织编制工程概(预)算;(3)组织办理施工相关手续;(4)负责合同签订、履行手续;(5)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6)组织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7)负责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手续的办理;(8)做好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整理、存档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会计岗的职责包括:(1)核对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原始资料、合同和文件;(2)对支付申请及资料、审批人的批准意见进行审查;(3)进行工程项目业务的会计核算。出纳岗的职责包括:(1)按规定支付工程项目进度款;(2)结算工程项目的剩余款项。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属于重大经济事项,项目立项应当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核确认,并报区发改局审批。计划外及特殊项目无法办理立项流程的报镇党政(人大)联席会议确认,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相关技术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参与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九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

第十条将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区发改局初审,并根据审查意见,及时进行调整。区发改局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是项目年度计划和财政资金安排以及工程预决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一经批准,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概算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提出,按工程变更等级实施分级审批(备案)。因项目进度要求或特殊情况,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核、概算审核等程序完成前进行招投标的,应当由党政(人大)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要建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标范围和要求,规范招标程序,发布招标公告。

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基建项目,原则上由业主单位和相关办公室自主实施。

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基建项目需统一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区公共交易中心,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交易限额见《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共资源交易限额的通知》。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也需按照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区招投标办公室的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基建项目因进度要求或特殊情况,应当报党政(人大)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合同主体单位,按规定签订合同,不再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三条需要编制项目工程预算(标底)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必须按照区发改局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控制工程预算,财务部门要对标底计价内容、计价依据进行审核。标底在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对工程预算超过政府文件或区发改局立项规定总投资的10%,需调整预算或对原概算进行调整,重新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签证要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纸完整、责任明确。

第十六条负责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会同上级主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工程项目进度的检查,并评估实际项目进度与计划项目进度是否一致,如出现偏差,应分析偏差的原因,并制定纠正偏差的措施,责成施工单位予以落实。

第十七条真实报告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的实施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督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提出,按工程变更等级实施分级审批(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1、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变更:(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之和500万元以上的;(2)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200万元以上的;(3)认定为重大变更的其他情况。2、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变更:(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之和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2)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3)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价10%且未达到重大变更标准的。3、工程其他变更为一般变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错项、计算错误的情况按一般变更处理。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实施分级审批(备案),具体为:1、重大变更由区政府批准。重大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提出申请,区发改局初审通过后,由项目业主的区政府批准。其中,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2、较大变更由区发改局审批。较大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报区发改局审批;3、一般变更由项目业主办理。业主在实施工程变更前需如实填写姜山镇项目变更审批表(见附件)。未按要求填写姜山镇项目变更审批表的工程变更,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一条对由项目业主办理的一般变更所涉及的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改变和材料代用等,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要求,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并按下列程序报批:1、单项变更(含设计变更)额度在5万元以下,由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如有)等共同审核后,报负责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实施;2、单项变更(含设计变更)额度在5万元(含)以上的或累计变更增减超过合同总价10%以上,经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如有)、负责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和分管领导等共同审核后,经党政(人大)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对提出变更的内容必须作详细说明,特别是施工方案和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的变更。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的内容进行核实,只有设计文件中遗漏的、现行施工规范达不到设计和质量要求的、合同中不包含的等内容,才可同意变更,并需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

第二十三条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必须现场处理的变更,由建设管理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如有)、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处理意见,上报党政主要领导获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和签证文件实行统一编号。联系单内容须包括:填报单位、工程子目、作业位置、变更理由,原内容及调整变更内容、数量、签章等。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按照审批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财政管理办报送发票等相关资料,接受财政管理办的资金审核。

第二十六条项目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原则和程序。1、各类保证金必须按规定标准和额度及时收取,不得少收、多收或不收。2、各类保证金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退还和清理,不得拖欠、克扣或长期闲置。3、财政管理办、负责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和公共交易站要及时对接,确保各类保证金及时收取并入账;负责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要及时将各类标书、合同等提交财政管理办审核。

第二十七条项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审核和拨付原则和程序。1、工程预付款支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金额、支付时限和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支付必须按招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方式、金额和时限;一般按工程进度及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进行支付,工程量须由施工方提出,并经监理审核确认后,报业主代表签字,并由业主委托的中介或代建方审定。3、工程变更涉及的工程价款,如未经报批或审核确认的一般不予支付。上述所有费用的支出须经负责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财政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和镇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因工程变更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负责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要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资料给财政管理办备案,财政管理办要加强对工程变更所涉及到价款支付的审核。

第二十九条合同款支付必须依据合同规定进行,在项目竣工结算前,施工合同支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竣工决算

第三十条项目完工后,应该及时进行验收。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工程项目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一次性进行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和项目分管办公室负责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对照验收基本要求进行自查自验,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共同参与,完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3、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若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应责令施工单位即刻进行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待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4、根据工程规模不同,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将工程验收情况报告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5、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做好其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结(决)算资料(竣工图、决算资料、决算书)。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后按下述办法进行分档审计:1、项目工程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审计局(审计中心)负责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可以作为提交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2、项目工程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管理办审核后组织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可以作为提交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3、项目工程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决算清单可以作为提交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其中区审计局(审计中心)负责审核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负责批复;镇自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计的项目,由财政管理办负责批复。没有项目财政决算批复报告,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和新增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批复后,财政管理办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根据项目财政决算批复报告办理产权登记,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承包单位应加强质量保修期服务工作,对交付后发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负责及时解决,若有意拖延或未能有效解决造成群众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建设单位发函给承包单位,7天内不及时解决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复和养护,发生的费用在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可暂停相关单位费用支付。

第八章  合同管理与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凡经招标程序中标的单位,须凭镇公共交易站、公共交易中心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或交易成交单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直接发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承包方商签合同。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单位负责合同的起草、编制,经项目管理单位(如有)、跟踪审计、负责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等共同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所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应由建设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应保留原件,不得随意损坏或丢失,并做到分类有序,装订整齐。

第四十条负责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负责工程实施相关办公室应将整套项目资料移交档案室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姜山镇工程、设计(洽商)变更单审批表

姜政〔2020〕25号.do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