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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财政保障工作的通知(鄞政办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04-1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根据上级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紧扣“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要求,优化制度供给,强化政策保障,充分发挥财政的逆周期调节作用。进一步强化政府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以收定支”,大力优化支出结构,压减政府开支,盘活存量资金,通过“保、优、盘、稳”,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以财政收支的平稳运行,为决战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保”重点。根据疫情防控的新形势、新要求,优化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全力保障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医疗物资等重点支出,推动积极财政政策提质增效,加大对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优”结构。坚持政府过紧日子,在年初压减一般性支出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培训费、会议费、活动费等一般性支出,将有限的财力用在“刀刃上”。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统筹安排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精准性和绩效性。除已明确的具体实施项目外,都要优先调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和资金保障。

(三)“盘”存量。进一步清理盘活部门存量资金,将收回的资金用于疫情相关支出。加强一般预算与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稳”运行。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2020年财政收入预期目标,强化“以收定支”,落实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等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坚决守住“三保”底线,确保财政收支平稳运行。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保障疫情防控经费。坚持疫情防控优先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区各项疫情防控经费补助政策,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对现行经济扶持政策进行梳理,调整优化扶持方向,加大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扶持力度,确保扶持资金总体规模有所增加。

(二)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强化政策统筹,增强政策的针对性、预见性和协同性,有效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确保企业及早获得政策资金支持,尽快恢复提升产能。

(三)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扶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或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各类节庆活动,全区2020年因公出国(境)经费执行数比上年压缩1/3以上,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执行数比上年压缩20%以上,节庆等大活动经费执行数比上年压缩30%以上。节减的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经济扶持等经费保障。

(五)持续优化支出结构。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严格按照保疫情防控、保复工复产、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顺序,科学合理安排支出预算。加大本级财力、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统筹力度,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等重点支出。部门购买自身防控物资所需资金,原则上通过其部门预算解决。对上级一般补助收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的,超出部分相应调减区级资金。

(六)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快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创新优化业务流程,确保政策早落地、早见效。加快经济政策兑现进度,原则上跨年政策要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审核及兑付工作。加快支出进度,做好基本民生资金的分批预拨、年终结算工作。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对于疫情防控等突发公共事件采购项目,可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企业直接采购。

(七)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加大财政存量资金和资产盘活力度,及时清理部门账面结余资金,将收回的账面结余资金用于疫情相关支出。规范暂付款管理,对暂未支付的质保金、押金等其他应付款及时进行清理。对因疫情及形势变化不具备实施条件、进展缓慢、预计难以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及时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所需资金保障。

(八)严格落实“三保”支出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财政收支情况,加强库款运行监测,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兜牢“三保”支出底线,确保正常支付需要。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规定,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补贴。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好本级的“三保”支出主体责任,不得因挪用预算资金等导致“三保”资金不到位。

(九)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和相关预算调剂程序,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严禁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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