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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20〕8号)
发布日期: 2020-04-1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鄞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一、背景情况

2014年,鄞州区颁布实施了《鄞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但随着国家生猪生产、市场供给形势的变化,原方案已不能满足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需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引导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应结合鄞州区现阶段城市发展现状,立行立改,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技术规范,依法对原方案进行重新调整划分。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5.《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6.《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7.《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8.《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环发〔2010〕26号);

9.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

10.《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2.《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

13.《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年);

14.《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6年);

15.《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年);

16.《鄞州区塘溪镇镇区(TX01)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年);

17.《鄞州区五乡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6年);

18.《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年);

19.《宁波市东钱湖第十二编制单元(云龙镇镇北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2018年);

20.《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南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2018年);

21.《宁波市东部滨海组团瞻岐片控制性详细规划》(2018年);

22.《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年);

23.《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关于公布鄞州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鄞水〔2019〕52号)。

三、划分原则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划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四、划分范围

本次禁养区划分涉及城镇范围包括:鄞州区中心城区(不含高新区)、瞻岐镇、咸祥镇、塘溪镇、东吴镇、五乡镇、邱隘镇、云龙镇、横溪镇、姜山镇。

五、划分区域

本次禁养区划定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其中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准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②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③城镇居民区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鄞州横溪-梅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禁养区编号:jy01-01,区划范围:横溪水库、梅溪水库2个水库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横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面积2.2km2,二级保护区范围面积34.3km2,准保护区1.7 km2;梅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面积1.5km2,二级保护区范围面积36.7km2,准保护区1.7 km2,总面积78.1km2。

2.鄞州三溪浦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禁养区编号:jy01-02,区划范围:三溪浦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面积3.4km2,二级保护区范围面积35.5km2,准保护区9.5 km2,总面积48.4km2。

3.里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禁养区编号:jy01-03,区划范围:里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鄞州片),其中水源保护区面积(鄞州片)2.4km2。

4.小岭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禁养区编号:jy01-04,区划范围:小岭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面积2.7km2。

5.栎斜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禁养区编号:jy01-05,区划范围:栎斜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面积(鄞州片)3.2km2。

6.华家山饮用水源保护区

禁养区编号:jy01-06,区划范围:华家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面积0.3km2。

(2)风景名胜区

鄞州天童风景名胜区

禁养区编号:jy03-01,区划范围:鄞州天童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与鄞州三溪浦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重叠,其中核心景区面积10.2km2,其他区域面积38.2km2,总面积48.4km2。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鄞州区中心城区人口集中区

禁养区编号:jy04-01,由南部新城、东部新城以及原江东片区建成区组成,涉及首南街道、钟公庙街道、中河街道、下应街道、潘火街道、东郊街道、白鹤街道、百丈街道、东胜街道、东柳街道、明楼街道、福明街道12个街道及邱隘镇、五乡镇、云龙镇三个镇。

区划范围:奉化江-鄞州大道-姜山西河-绕城高速-甬台温高速-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环城南路-甬舟铁路(规划中)-东环南路-通途路-福明路-江南路-世纪大道-甬江-奉化江,总面积99.6km2。

2.邱隘镇人口集中区

禁养区编号:jy04-02,区划范围:甬舟铁路(规划中)-张浪漕北侧道路-盛莫路-吕港河-柴桥河-诚信路-盛莫路-回龙小学南侧道路-回龙小学-回龙小学北侧道路-高塘河-吕港河-林毕东侧道路-万里学院北侧道路-方庄河-甬台温高速-甬舟铁路(规划中),总面积0.9km2。

3.五乡镇人口集中区

禁养区编号:jy04-03/04,区划范围由五乡镇镇区、宝幢片居民区组成,总面积3.4km2。

镇区禁养区编号jy04-03,区划范围:东环南路-甬舟铁路(规划中)-东方文武学校东侧道路-鄞东后塘河-经堂河东侧道路-329国道-斗门江-五乡北路(规划中)-小峡江-西家河-庙前江-蟠龙北路-东环南路,总面积2.4km2。

宝幢片禁养编号jy04-04,区划范围:凤凰路-宝幢河-329国道-宝瞻公路-五乡北路(规划中)-牛压宽河-里史江河-凤凰路,总面积1.0km2。

4.东吴镇人口集中区

禁养区编号:jy04-05,区划范围:门前河-同心路-东新河-鄞东后塘河-东吴中路-东吴东路-东吴中学东侧边界-规划道路-宝瞻公路-鄞县大道-门前河,总面积2.1km2。

5.瞻岐镇人口集中区

禁养区编号:jy04-06,区划范围:镇区西侧山脊线-振兴路-经二路(规划中)-穿咸线-镇区东侧山脊线-宝瞻公路北侧村庄-镇区西侧山脊线,总面积1.7km2。

6.咸祥镇人口集中区

禁养区编号:jy04-07,区划范围:黄夹庵路-咸祥中学西边界-镇政府-咸五村西边界-上桥河-河西自然村-咸祥河-咸祥中路-经八路(规划中)-咸球路-咸祥镇初中、小学-咸兴路-咸祥河-黄夹庵路,总面积1.6 km2。

7.塘溪镇人口集中区

禁养区编号:jy04-08,区划范围:横邹线-五溪路-镇区现状居民区东边界-塘兴路-镇区现状居民区东边界-塘盛路-塘兴路-塘盛路-利民小学东侧道路-山脊线-横邹线,总面积0.9km2。

8.横溪镇人口集中区

禁养区编号:jy04-09,区划范围:宁裘线-西山河-沿山干河-横溪汽车站南侧道路-永茂路-环镇南路-奉钱线-埕窑路-环镇东路-沿山干河-岐山路-金溪大街-丰乐路-人民路-岐山路-宁裘线,总面积1.8km2。

9.云龙镇人口集中区

禁养区编号:jy04-10/11,区划范围由云龙镇镇区、甲村片居民区组成,总面积3.0km2。

镇区禁养区编号:jy04-10,区划范围:鄞东前塘河-沿山干河-云龙碶河-云龙村西侧边界-姚婆漕-沿山干河-云龙文化中心-云彩路-云振路-龙霞路-云达路-云莫路-银亿上郡-沿山干河-镇区东边界(规划)-双桥江-双桥村-金桥大道-云龙中心幼儿园东侧边界-傅家漕-云龙中学(东边界)-绕城高速-甬台温铁路-鄞东前塘河,面积1.3km2。

甲村片禁养区编号:jy04-11,区划范围:甲汪路-庙前河-纬六路(规划中)-叶家漕河-甲村横河-沙河沿河-鄞城大道-宁裘线-横马路-九曲河东侧村庄(下荷花桥村)-九曲河-石汪线-栎木庙直河-郏家漕-甲汪路,面积1.7km2。

10.姜山镇人口集中区

禁养区编号:jy04-12,区划范围:环镇北路-狮山公园北侧道路-姜山西河-甬台温高速-华山路-天童南路-景望路-小庄东路-甬台温高速-景江东路-宁南南路-小庄西路-环镇北路,面积3.8km2。

六、其他说明

鄞州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黄家田水库、金峨山塘、车岭山塘、烂田弄山塘、黄通岙水库5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均位于横溪-梅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故上述禁养区不再重复划定。

本方案颁布实施后,若鄞州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依法进行范围调整,禁养区范围即作相应调整。

另外,鄞州区境内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非禁养区区域,新建/在建/已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等须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本方案自2020年3月29日起实施。

附件:1. 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区域方案

2. 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区域方案

3. 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区域方案

4. 鄞州区禁养区分布图

鄞政办发〔2020〕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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