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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商贸餐饮企业纾困】关于印发《鄞州区应对疫情帮扶商贸服务企业、餐饮住宿企业员工健康证费用减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31 11:48 信息来源: 区商务局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制定的《鄞州区应对疫情帮扶商贸服务企业、餐饮住宿企业员工健康证费用减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3月31日

鄞州区应对疫情帮扶商贸服务企业、餐饮住宿企业员工健康证费用减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精神,为积极做好应对疫情帮扶企业政策落地,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镇(街道)按照现行财政预算体制共同承担,用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专项用于商贸服务企业帮扶及餐饮住宿企业员工健康证费用减免。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注重实效”的使用和管理原则,由区商务局负责日常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使用等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减免餐饮住宿企业办理员工健康证费用

第四条  补助内容

减免2020年餐饮住宿企业办理员工健康证有关费用

第五条  补助申报对象、材料、申报时间及方式

申报对象:非公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

1、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员工花名册。

2、体检和办证发票。

3、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补助申请表。

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属镇、街道申报,资金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第三章  商贸服务企业补助

第六条  补助内容、对象及标准

对2019年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小微(非公)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第七条  补助申报对象、材料、申报时间及方式

申报对象:非公(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

1、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金额纳税证明。

2、开工后次月起两个月缴纳增值税完税凭证。

3、非公(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补助申请表。

符合条件的非公(小微)企业向所属镇、街道申报,资金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第八条  补助行业界定

对涉及补助对象具体经营行业分类的界定,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指导。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上述两项补助资金,经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月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属镇、街道。

第十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取得成效。

第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对在申请项目经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均指在鄞州区注册的非公(小微)企业(个体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再顺延三个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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