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商贸餐饮企业纾困】关于印发《鄞州区应对疫情帮扶商贸服务企业、餐饮住宿企业员工健康证费用减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20-03-31 11:48 信息来源: 区商务局 信息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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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制定的《鄞州区应对疫情帮扶商贸服务企业、餐饮住宿企业员工健康证费用减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3月31日 鄞州区应对疫情帮扶商贸服务企业、餐饮住宿企业员工健康证费用减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精神,为积极做好应对疫情帮扶企业政策落地,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镇(街道)按照现行财政预算体制共同承担,用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专项用于商贸服务企业帮扶及餐饮住宿企业员工健康证费用减免。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注重实效”的使用和管理原则,由区商务局负责日常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使用等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减免餐饮住宿企业办理员工健康证费用 第四条 补助内容 减免2020年餐饮住宿企业办理员工健康证有关费用 第五条 补助申报对象、材料、申报时间及方式 申报对象:非公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 1、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员工花名册。 2、体检和办证发票。 3、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补助申请表。 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属镇、街道申报,资金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第三章 商贸服务企业补助 第六条 补助内容、对象及标准 对2019年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小微(非公)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第七条 补助申报对象、材料、申报时间及方式 申报对象:非公(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 1、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金额纳税证明。 2、开工后次月起两个月缴纳增值税完税凭证。 3、非公(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补助申请表。 符合条件的非公(小微)企业向所属镇、街道申报,资金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第八条 补助行业界定 对涉及补助对象具体经营行业分类的界定,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指导。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上述两项补助资金,经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月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属镇、街道。 第十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取得成效。 第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对在申请项目经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均指在鄞州区注册的非公(小微)企业(个体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再顺延三个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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