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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122/2020-79249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0-1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经贸管理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2020年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2-07 11:04 信息来源: 区发改局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2020年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修订背景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1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9号)等文件,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领域,促进以教育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综合管理服务为主导的公共服务业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我区于2017年首次出台了《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市场环境、鼓励做大做强、引导产业创新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更加有效地发挥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二、文件修订依据和过程

(一)政策依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甬政发〔2014〕58号)。

(二)修订过程:鄞州区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以来,区发改局开展了对全区公共服务领域机构发展情况的详细调研,听取了区卫健、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与区府办政研室和财政局相关科室进行了政策修订的对接商讨,于2020年形成修订初稿,经局办公室审核,并经局党委会议讨论后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最后形成送审稿。

三、政策主要内容及本次修订主要条款

(一)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总体框架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总则、补助条件及标准、资金申报与拨付、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部分为总则。阐述了公共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支持范围、申报对象,资金来源和扶持原则。

第二部分为补助条件及标准。分企业发展阶段和特色,明确了当年设立的教育、医疗、养老领域企业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明确了当年实现转型提升企业的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明确了当年在科研、创新方面有成效的企业的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三部分为资金申报与拨付。明确了申报流程和所需资料。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说明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及资金使用监管的规定。

第五部分为附则。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次修订主要条款

1.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中第六条(二)原“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医疗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调整为“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和当年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旨在鼓励提升公共服务机构的发展规模。

2.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中第七条中删除了“鼓励引进高层次医学人才。对在本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定点执业达每周两天的、在国内外知名医疗卫生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现(曾)任国内省级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的医学专家,经认定,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我区于2019年12月出台《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人社〔2019〕109号),为避免政策重复,故删除此条。

3.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中第七条中(一)“鼓励举办医学研讨活动。对当年承办国家级或省级学术研讨活动的民营医疗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调整为“鼓励举办研讨活动。对当年承办国家级或省级学术研讨活动的机构,对每个活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20万元。”根据调研反馈作出此修改。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鄞州区财政局

解读人:王秋依,89187407;周义宏,89295867

本《管理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读,联系科室:综合科,联系电话:89187407;企财科,联系电话:89295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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