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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704/2020-7102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生成日期 2020-1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自然资规发〔2020〕91号)
发布时间:2020-12-25 10:52 信息来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信息来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文件编号 鄞自然资规发〔2020〕91号
正文内容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基层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2020年12月25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履行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管理办法》(甬自然资规办〔2020〕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行政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6〕34号)等规定,结合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分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及局属单位名义,使用财政资金或利用国有自然资源、国有资产与其他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

  第三条  局属单位拟以分局或市局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经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按《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重大行政决定合法性审核办法》及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委托、课题委托以及其他服务类委托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签订前,与执行合同有关的资金预算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签订合同的,应当经法定代表人同意。预算经批准后,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具体采购流程和要求按《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资产出租的,出租事宜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审议结果签订合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规范性文件对国有资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办公室(局内审办公室)负责合同统一管理工作。包括采购合同和资产出租合同的编号、登记和用章管理,负责与执行合同有关的财务管理,负责合同文本档案管理。

  法规监察科根据《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重大行政决定合法性审核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较大合同标的额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核、统计、备案、监督检查、合同纠纷涉法事务处理等工作。

  法规监察科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可委托分局法律顾问提出专业意见,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林业与海洋科、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科等科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等资源出让合同的编号工作。

  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合同的起草、论证、修改、合法性审查(审核)、签订、履行、卷宗整理归档和移交,配合分局内审机构检查清理等工作。

  分局内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合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要求。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确保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级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谨慎与经营异常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通过公开招投标、挂牌方式选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招标和挂牌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主体的履约能力要求和信用条件。

  第九条  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合同任务、权利义务内容、生效条件、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履行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基本框架条款。

  第十条  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按《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重大行政决定合法性审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核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法性审核后,承办部门或者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实质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

  采用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的,由承办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但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添加、删减或者其他修改的,添加、删减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经法规监察科合法性审核。格式合同文本另附补充协议的,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应当经法规监察科合法性审核。

  合同承办部门拟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应当经法规监察科合法性审核。

  第十一条  合同由分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除重大、特殊或紧急情况外,以本分局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分局法定代表人根据业务工作分工委托各分管局长签字。

  第十二条  合同经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号、登记,经主要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行政章或所属单位公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海域(海岛)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等资源出让合同的编号按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原件(正式文本)一式四份。合同原件由承办部门、合同对方当事人各持1份、局财务1份,1份由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10日内送分局内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拟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或者合同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供合同文本草案、集体讨论记录以及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经法规监察科合法性初审后交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拟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或合同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重大行政合同备案办法》鄞府法〔2014〕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提交备案报告、备案说明、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本文复制件、会议纪要等与合同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由法规监察科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本条所称合同标的额随上位规定变化而变化。

  第十五条  法规监察科就以市局名义签订的合同统计表报市局备案(附件2)。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中,合同对方当事人发生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者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可能导致丧失履约能力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收集证据,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经调查核实合同对方当事人确实存在违约可能的或者合同需要终止履行的,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的,不得放弃本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法规监察科负责相关法律事务,合同承办部门提供与合同纠纷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分局档案管理的规定将与合同有关的下列文件和材料整理归档,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履行完毕的合同移交分局档案室:

  1.提交合法性审核的合同草案文本;

  2.合法性审核意见;

  3.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后的正式合同文本、补充合同;

  4.反映对方当事人资格、资质、信誉方面的材料;

  5.合同订立的批准文件或者依据(包括招标挂牌文件、中标相关文件、有关批准文件等);

  6.合同谈判、协商资料;

  7.验收有关文件和材料;

  8.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合同履行跨年度的,于合同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有关该合同的各年度所有卷宗资料整合为一个卷宗档案(卷宗档案材料较多的,可以分为正卷和副卷)移交分局档案室。

  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并通过调解、仲裁、裁决、诉讼、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与解决纠纷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应单独建档独立成卷。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合同归档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合同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分局内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合同承办部门配合于每年3月底前对分局上年度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形成合同管理内审报告,并报告分局党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涉嫌违法违纪情形发生的,由分局组织人事科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合同内部管理过程的无纸化、信息化和合同档案数字化;实现合同合法性审查、合同文本备案、文本档案查询、检索通过内部网上平台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签订的合同可简化合法性审查程序。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及科技、课题合同、借贷融资合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