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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771/2020-64730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鄞州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2 16:05 来源:区司法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1-2020-0003
文件编号 甬鄞司发〔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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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鄞州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日

 

鄞州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推动鄞州区人民调解队伍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现就我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1、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意见》(浙司〔2018〕2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司发〔2019〕1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是指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受理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案件数量、案卷质量、调处难易程度和调解结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并给予相应数额的奖励。

第三条  基层人民调解员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人民调解平等自愿、依法合理、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鼓励主动调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预警信息。

第四条  坚持逐级调解,基层出现纠纷后,先由村居(社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移交镇(街道)调解组织调解。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人民调解员范围包括:

区、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含驻派出所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各村居(社区)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以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享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不享受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2、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案件类型包括:婚姻家庭、邻里、治安民事、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生产经营、村务管理、山林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医疗、劳动(拖欠农民工工资、其他劳动争议)、消费(旅游、网络交易、其他消费)、物业、金融、知识产权、道路交通事故、海事渔业、校园和其他等。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列入“以奖代补”范围:矛盾纠纷非本人亲自调处成功的;已调解成功,但协议未履行到位的;已调解成功,当事人又因同一事由上访或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案件已领取案件补贴的;设立单位已对同一案件实施奖励的;其他不列入“以奖代补”范围的。

第三章  纠纷类型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纠纷类型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五类。其中简易纠纷仅需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进行登记,各项要素填写齐全;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除在《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进行登记外,还需按宁波市司法局统一格式制作完整的《调解卷宗》。同时,纳入“以奖代补”的案件须全部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平台。

鼓励使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ODR)平台等网络平台开展线上矛盾纠纷调解,奖励标准参照线下调解案件执行。

第九条  简易纠纷是指纠纷过程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口头方式调解结案的纠纷。调处成功的,每件奖励20元。

第十条  一般纠纷是指纠纷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涉及当事人5人以下(含5人)或涉及争议标的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纠纷。调处成功的,每件奖励100元。

第十一条  疑难复杂纠纷是指案情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在6-50人,或争议标的额在2-10万元(含10万)的纠纷。调处成功的,每件奖励200元。

第十二条  重大纠纷是指案情法律关系复杂,一定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涉及当事人在51-100人或争议标的额在10万-100万元(含100万)的纠纷。调处成功,每件奖励400元。

第十三条  重特大纠纷是指发生人身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或涉及当事人在101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或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纠纷。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800元。同一事件的群体性纠纷,均只按一件纠纷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被列入区级及以上重点疑难复杂或历史积案的信访件涉及的矛盾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调解成功并制作书面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5000元。

第十五条  调解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案例 (需包含案情简介、调解过程、调解结果、案件点评以及适用法律条款等内容)并被区司法局录用的,每件奖励200元,被司法部案例库录用的,每件奖励800元。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且出具民事裁定书的,每件另奖20元。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人民调解员申报浙江省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被评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的等级人民调解员每月分别给予100元、90元、80元、7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发放办法

第十八条  区、镇(街道)、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奖励,按本办法确定标准计算并奖励。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第十九条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金额计算标准,简易纠纷按每件20元,其他纠纷按每件50元进行奖励。经费由司法局统筹安排。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对奖励对象受理、调处纠纷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按要求上报司法所,同时提交《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和调解卷宗原件。

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工作室将受理、调处纠纷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汇总,经所在派出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各司法所在每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将案件汇总情况、《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和调解卷宗原件报送区司法局。

第二十二条  司法局每半年组织一次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审核,核定奖励金额,报区财政局审定后,由司法局将确定的“以奖代补”经费下拨至各镇(街道)。

第二十三条  各司法所应将区司法局下拨的“以奖代补”经费一次性发给人民调解员。

第二十四条  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人民调解员受理、调处纠纷的案件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汇总,经设立单位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区司法局审核。区司法局审核后核定奖励金额,将“以奖代补”经费划拨给设立单位,再由设立单位奖励给人民调解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全区矛盾纠纷发生总数、重点工作安排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需对报送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区司法局对登记报送奖励的调解案件检查复核,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对奖金予以追回,并取消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半年度“以奖代补”奖励;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民调解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先进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原选举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和各主管机关应加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鄞州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鄞州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3关于印发《鄞州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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