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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1695/2021-79673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姜山镇
生成日期 2021-0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水利综合类,财政综合类 体裁分类 意见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姜山镇2020年农业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2-11 10:20 信息来源: 姜山镇
政策原文: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姜山镇2020年农业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现就关于《姜山镇2020年农业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姜政〔2020〕144号)文件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订背景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为总抓手,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引领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同时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村和谐繁荣,积极推进全国农业产业强镇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全镇粮食复种面积达到9万亩次,全面完成20250吨粮食订购任务,加强村级三资监管,进一步规范村级三资运作,继续加大全面小康村建设力度和经济欠发达村扶持力度,同时扎实推进省级扶贫和本级欠发达农户奔小康工作,新建或改建农用桥梁7座,开展河道护岸建设8公里和河道疏浚40公里,扎实推进治水拆违和巩固农棚田舍整治工作,努力创建美丽乡村等目标任务,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文件修订依据和过程

(一)修订依据: 

《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9〕194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农保〔2020〕3号)、《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0〕87 号)、《关于印发鄞州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20〕81 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19〕152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林发〔2017〕159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农业生产领域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甬农办发〔2020〕154号)、《关于印发<鄞州区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19〕197 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创建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农发〔2019〕207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农发〔2019〕262 号)、《鄞州区农林局土地监测及农村灭鼠、商品有机肥补贴推广、良种引繁、蔬果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等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林发〔2018〕94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产品质量认证及安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林发〔2020〕115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林发〔2018〕106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农办〔2011〕30号)(鄞财农〔2011〕98号)、《关于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发展的意见》(鄞政发〔2010〕69号)、《关于印发<姜山镇2019年农业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姜政〔2020〕154号)及姜山镇实际情况制订。

(二)修订过程:姜山镇农业农村办公室于2020年下半年开始调研,在2020年10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12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上征求意见,于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9日经鄞州区司法局姜山司法所合法性审计,进一步完善实施意见,最后确定送审稿,并经姜山镇党政人大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三、政策主要内容

本政策主要内容分为九块,分别是稳定粮食生产、优化农业经济发展、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实施农业品牌战略、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加强山林防火工作、开展“整洁田园、美丽农业”工作、积极开展农村科普工作。

(一)稳定粮食生产

1、加快农业机械化提质提升工作。对成功创建市、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对达到市级以上“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给予1万元的补助。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对新购买的有动力的稻草打捆机每台补助1万元。

2、鼓励发展粮油加工产业。经报农业农村办备案,农业经营主体购置先进的稻米自动化加工和包装设备和榨油自动化加工设备等,且该设备未列入农机补助名录,给予设备购置款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上级补助的不再另行补助。

3、做好农业生产保障工作。继续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对参加水稻、油菜、小麦保险的农户,镇给予农户应负担部分50%的补助,镇级以上产业化基地和区级以上菜篮子基地参加大棚及作物保险保费自负部分全额由镇财政承担,对雇主责任险、纯农田拖拉机保险、土地综合险试点村的保费由镇财政承担,同时加强农户诚信制度建设,对发现不诚信投保或有意骗取补贴资金的农户,取消该农户自负部分保费的镇级配套补助。对狮山渔业村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给予6万元补助,对未及时响应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进港避风或驶入安全水域或发现存在渔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未整改到位的,酌情扣除相关补助。

4、实行最严格的农田生态保护制度。一是全面推行农资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和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各村要按农田数量落实专职农田保洁人员,全面开展农药、化肥、兽(渔)药、农膜、抛秧盘等农资包装物(包括瓶、桶、罐、袋、膜等)收集,及时将收集的农资包装废弃物送交镇集中收集点,并建立收集和送交台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二是严禁发展花卉苗木业和严格控制发展多年生林果业。各村要严禁在基本农田引进花卉苗木和草皮的种植,禁止在粮食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林果业。三是全面禁止稻草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各村要加强人员保障对本村区域内秸秆露天焚烧进行巡查,如有发现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上报镇农业农村办。实行农资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和集中无害化处置考核结果、严禁发展花卉苗木业和限制发展多年生林果业与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补助和农业扶持政策挂钩,将各村农资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和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绩效作为村级基本农田保护激励资金补助发放的重要依据;将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与镇级惠农政策挂钩,第一次发现的,督促其整改;第二次发现的,取消当年镇级各项惠农补助申报资格;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取消三年镇级各类惠农补助申报资格。

5、推进粮功区非粮化和基本农田非农化整治工作。各村在粮功区内或主要道路沿线范围农田内能及时整治清退蔬菜、瓜果、多年生果树、花木、草皮、渔塘及占用耕地的非法建筑物等,且在整治后的农田上新种植粮油作物的,新增粮油种植的土地面积(需对比上年度的粮食种植面积,同时农田环境整治经农业农村办验收合格)50-100亩的给予新增面积每亩200元的奖励,100亩以上的给予新增面积每亩3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优化农业经济发展

1、科学制定现代农业规划,鼓励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在姜山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投资建设运营,发展设施农业、精准农业、观光农业、精深加工、现代营销、农旅结合等产业,推动农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对符合区、镇农业规划,主要对在姜山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投资建设运营农业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一园(区)一策”战略,按投资规模、经营效益、产业带动等情况给予重点扶持。

2、扎实推进农家乐建设。对新列入的区级以上农家乐项目待上级验收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被评为市、省、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和5万元补助。

3、继续提高农业产业化、专业化水平。一是鼓励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引导各村开展土地经营权整村流转,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相关奖励政策另行发文;对在农业农村部水稻高产创建万亩示范方200亩核心区域内开展粮食高产竞赛的单位给予每亩200元土地流转补助。二是扶持农业产业化基地发展。对列入区现代农业园区提升行动的单位,根据区级文件相关要求,对审计后总投资在50万(含)-100万元(含)的单位镇级补助10万元,对审计后总投资在100万-150万元(含)的单位补助20万元,对审计后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单位补助3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5万、10万、15万元补助。市级(含)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根据技改力度、品牌建设、示范带动等给予一定奖励。对市级(含)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农民合作组织在镇级(含)以上产业化基地或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内发展生产,示范带动明显,根据投资规模、品牌建设、示范带动、技术服务等情况给予5-10万元补助。三是进一步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列入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每家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专业合作组织聘用专职技术人员(聘用期限3年以上,每个专业合作社最多2人)经区有关部门核准后,聘用期限内给予该社聘用的技术人员每人每年0.5万元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农超对接的按销售额给予一定补助,销售额在100(含)万元-500万元(含)的给予2万元补助,销售额在500万元-1000万(含)的给予3万元补助, 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经镇农业农村办备案,对举办各类农事节庆活动的经营主体给予1-3万元补助;对由姜山镇人民政府主办、经营主体实际承办的各类农事节庆活动根据举办规模和影响力在区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承办的经营主体3-5万元补助,区镇二级补助之和最高不超过承办实际支付的费用。

(三)加快农业科技创新

1、对新列入农业科研攻关、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示范、农业与社会发展和农业推广基金会等农业科技项目,区级项目给予实施单位1万元补助,市级以上项目补助2万元,市级以上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补助4万元。

2、新创建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或研发中心、校地合作基地、农业科技服务机构且运行良好奖励创建单位2万元。

3、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突出贡献奖)个人或科技示范户分别给予0.5万、1万、2万的奖励。

4、鼓励开展粮食绿色高产创建工作,对获得浙江省“农业之最”的每项奖励2万元,对获得区级以上(含)粮食高产竞赛一等奖的奖励1.5万元,二等奖的奖励1万元、三等奖的奖励0.5万元。

5、鼓励蔬果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和名优品种繁育工作。经农业农村办备案,对综合开展蔬果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名优蔬果品种繁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根据示范情况择优给予0.5-1.5万元/个的补助。

(四) 实施农业品牌战略

1、对能体现姜山特色的农产品,根据其产业带动、社会效益及科研院校合作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2、对被评为市级名牌农产品的奖励2万元,被评为省级或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或驰名商标的奖励4万元。

3、被列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奖励2万元,被列为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的奖励4万元(已有同一类型的产地不予重复奖励), 对完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的给予认证单位每项2000元奖励。

4、对被列为市、省级标准化农业生产示范区的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5、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一、二级认证的单位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的奖励。

6、经区、镇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对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展会并进行特装展示的每家给予补助1-2万元;对在市级以上各类农业展会上获得金奖、优质奖的经营主体给予0.5万元、0.2万元的奖励;在省级有关部门或市级农业主管部门(非协会)举办的各类农产品评选获金奖、银奖、优质奖(铜奖)的农业主体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对在镇政府组织的农产品评选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农业主体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0.05万元的奖励。同一农产品同时获得区、市、省、国家级奖项的,按照最高级别的奖项予以奖励。

7、对经营单位承担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现场会给予一定补助,对生产单位和农户承担各级农业检测部门的农产品送样给予一定补助。

(五) 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强化绿色示范引领,对认定为省、市农业绿色发展示范区的农业主体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六)继续加强农业水利设施建设

1、对各村新建或改造的农用桥梁,提前报备并经农业农村办预算审核,竣工经农业农村办验收小组验收的,补助资金总额的50%。最高限额为10万元,已列入上级补助的不再另行考虑。

2、对各村配合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对清理出来的河道淤泥就近消纳进行政策处理补助,对堆土围塘的给予涉及村每亩2万元补助,对区级河道淤泥平铺的给予涉及村每亩2万元补助,镇级河道淤泥平铺的给予涉及村每亩1万元补助;在河道综合整治中各村开展河道应急处置工程的按工程结算价给予行政村全额配套补助。

3、加强东江堤防涵闸(由区移交镇政府管辖)管护工作,对负责管护工作的所在村给予每个1万元的补助。

(七)加强山林防火工作。

对涉及山林防火工作的相关村配备的专职山林巡查人员给予每年0.72万元补助,在清明期间增派人员开展山林防火工作的按人员数给予行政村0.5-1万元补助。

(八)开展整洁田园、美丽农业工作

1、做好主要道路沿线及节点的美化、彩化工作,对于响应观光农业规划按统一要求种植多彩作物的农户给予补助,对种植普通油菜的给予每亩500元补助,种植彩色油菜的给予每亩600元补助,对种植草籽种的农户(要求留种)给予每亩300元补助;对开展彩色水稻、功能水稻、彩色油菜、多用途向日葵等多彩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繁育等工作的,给予新品种试验1000元/个、繁育用种(原种)按种子数量给予2000-3000元/个的补助。

2、做好多彩田园建设工作,对在多彩田园内实施彩色稻、向日葵等种植的实施主体在土地流转、人工、物资、产量损失等方面给予相应补助。

3、做好主要道路沿线和节点农田环境及小微农业基地整治提升工作,对响应整治要求行政村和农业经营主体在区域范围内自行开展土地平整复耕、大棚设施提升、围挡提升、农用设施用房改造等提升工作(相关提升建设方案和标准需提前报农业农村办备案),达到环境整洁美观,经农业农村办验收,最高给予行政村或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总额50%的补助,已列入上级补助的不再另行补助。

(九)积极开展农村科普工作

对新增区级、市级、省级科普示范单位,分别给予0.5万、1万、2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标准化科普画廊的村给予0.5万元补助;对新创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社区)1万元补助。

(十)其他

本办法具体由镇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关于印发<姜山镇2020年农业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姜政〔2020〕144号)解读机关为姜山镇人民政府。

解读人:林照,电话:88454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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