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鄞州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0-11-04 10:49 来源:区发改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加强总部企业扶持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深化改革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甬党改〔2019〕7号)、《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及《宁波市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甬服务领办〔2020〕30号)文件精神,区发改局牵头制订了《2020年鄞州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文件内容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13日。
二、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信向鄞州区发改局服务业科进行反映,反映问题请署实名。
三、联系电话:0574-89187423,传真:89187412
邮箱:281541621@qq.com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B楼3106室。
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4日
2020年鄞州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部企业扶持培育,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深化改革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甬党改〔2019〕7号)、《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及《宁波市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甬服务领办〔2020〕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鄞州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三条 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第四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总部企业分为企业类总部、机构类总部、事业类总部、新兴类总部四类,并按以下标准条件进行认定。
(一)基本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宁波市鄞州区,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因偷税漏税等行为被有关机关立案查处或行政处罚而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企业。
(二)分类认定。
1.企业类总部。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企业,且在宁波市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支机构。
2.机构类总部。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职能或其他支持型共享职能服务。上年末净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3.事业类总部。企业经营产业涵盖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事业类领域,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税收200万元以上。
4.新兴类总部。企业经营产业涵盖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文创科创、投资基金等新兴领域,上年营业收入或上年末净资产或上年税收贡献排名全市前十,且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另外,估值超过10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可认定为新兴类总部企业。
(三)直接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机构)。
(1)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入围中国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企业;
(3)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民营制造业500强、民营服务业100强企业;
(4)本地上市公司。
第三章 总部企业梯队培育
第六条 建立总部企业培育梯队制度。动态择优选择10家成长性好、经营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纳入总部企业培育范围。
(一)梯队培育企业要求:
1、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类总部企业在本区实缴税金达到800万元以上,科技信息、文化创意、中介服务类等总部企业在本区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年均实缴税金增幅在15%以上。
2、对于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农业休闲旅游等的现代农业类总部企业,要求上年度企业在我区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年均营业收入增幅在15%以上。
3、在本区实缴税金500万元及以上,实行连锁经营且税收在鄞州汇总缴纳的企业。
第四章 新总部企业引进
第七条 引育一批总部型企业,打造全市总部经济高地。大力引进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引导本地龙头骨干企业优化产业布局、重构公司架构组建综合性总部,对新引进的或新组建的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发展速度快、综合贡献高的优秀总部企业,给予“一事一议”的特别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总部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总部企业建设发展用地。新总部企业引进奖励与其他类企业引进一次性奖励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将财务中心、资产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结算中心、创意设计中心等职能型总部搬迁或新落户至鄞州,鼓励总部企业合并区外财务报表,按实际新增地方贡献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鄞州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总部及下属企业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或者浙江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报表;
4、其他证明本企业能直接认定总部企业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企业可自愿申报,也可由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获评企业类、新兴类总部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机构类、事业类总部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专营企业总部,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总部企业培育梯队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企业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拟定符合条件初选名单,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发改局实名提出。
第十二条 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条件成熟的,可直接在“甬易办”政策平台兑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区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经查三年内存在违法经营等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获评总部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要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财政相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年度“金鼎”企业、“银鼎”企业、“特别贡献”企业、“百佳先锋”企业等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总额少于补助总额,则所有企业补助金额同比例核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docx
《关于<2020年鄞州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于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13日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如下:
有企业提议目前我市、我区正在推进无证明城市改革,《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中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可以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政府部门核查等方式获取。
建议收悉,我局将根据建议,进一步讨论、完善政策条款。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