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鄞州区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数据保密操作规范》的通知
鄞人普办〔2020〕27号

各镇(街道、园区)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鄞州区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数据保密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鄞州区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数据保密操作规范


为切实加强数据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全区人普工作数据保密操作规范。

(一)保密资料管理

1.保密资料范围:部门提供的涉及个人隐私资料、人普工作中采集的涉及个人隐私资料、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按规定应保密资料。

2.确定保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保密资料。区镇(街道、园区)人普办应确定人员负责保密工作,执行保密规定和操作规范,在涉及个人隐私资料发到本级普查办开始,定期上报保密执行情况。村(社)人普小组应确定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开展“两员”保密日常提醒,做好涉及个人隐私资料的接收、分解、发放及登记工作。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3.全区“两员”及普查工作人员均应签订保密承诺;区、镇(街道)、村(社区)应对部门提供的保密资料进行断网保存、资料下发,应签订相应保密协议和领取收集登记;非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将保密资料带离工作场所。

4.“两员”在非调查期间,保密资料应交由村(社区)人普小组集中保管。入户调查期间取用的资料,使用结束后应集中收交。

5.保密文件、资料不得复印、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复印、复制。对复印、复制的份数要进行登记,涉密文件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6.保密资料的销毁。人普工作完成后,村(社区)必须按发放登记逐一收交已发放的保密资料,交由镇(街道、园区)人普办保密人员,并经人普办主任签字后,组织人员通过保密途径统一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二)数据存储媒介使用管理

1.存放保密资料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只允许单机形式进行工作, 并由专人负责,实行“一人一机”管理。

2.人普数据平台计算机均应使用单位台式机,不得使用其它类型电脑;人普数据平台计算机应做好安全保障。

3.人普工作数据采集开始后,区、镇二级应对各自平台操作人员进行重新赋权,并对相应人员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所有平台操作人员可信、可靠。

4.“两员”使用数字采集设备,应设置密码,并对密码做好保密工作;在非采集核对期间应不查看已采集数据,对个人私密信息做好保密工作;采集设备遗失要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普办报告,要及时取消该号码业务分配。

5.含有涉密信息的各类存储介质,如u盘、光盘等,列入保密管理范畴,由专人保管,并做好记录。实行备份生成、存储、借用、销毁全过程的管理。

6.凡涉及秘密信息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并到保密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7.涉密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8.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保密教育工作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两员”对涉及个人隐私保密管理及日常操作培训指导,申明失密后果及相应责任。

(四)人普办(人普小组)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1.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严守相关隐私秘密。

2.隐私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场所内使用,使用完后应及时将资料交专人保管,不得横向传阅使用或留存。

3.不得擅自携带隐私秘密资料外出。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4.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不得涉及隐私秘密。

5.不得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隐私秘密事项。记有隐私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交保密人员统一保管、销毁。

6.传递隐私秘密信息,应通过机要渠道;禁止使用普通电话、明码传真等传递。

7.不得在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隐私秘密资料。不得擅自销毁隐私秘密资料,确需销毁时,要按要求办理。

8.发现有泄密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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