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经信〔2019〕52号) |
发布日期: 2019-08-06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7月3日 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鄞州区工业企业能级,增强运行质量,促进工业经济高质快速发展,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9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9〕6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用于企业首次达到一定规模后的奖励。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1、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严格部门审查、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2、绩效评价原则。对上台阶企业的发展后劲进行绩效评价。 3、示范带动原则。强化上台阶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营造鄞州工业优质快速发展态势。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在鄞州区内注册并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不得单独申报,须以集团公司名义合并申报,集团公司合并申报数据仅含集团内部工业企业。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被评为省、市级小升规创业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差奖励。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企业申报,经各镇(街道、园区)初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进行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奖励资金下拨所在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再由各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奖项的协调指导,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将收回已补助资金。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原则上须有研发经费实际支出。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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