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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19-00059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鄞州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7 15:12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19-0014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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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第  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宁波市鄞州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公共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本区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对公共投资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审计局开展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接受区审计局的委托,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区审计局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区政府的要求,确定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并按照项目的投资额、规模确定审计方式。

中小型公共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决(结)算审核,区审计局采取审核质量抽审等方式实施审计监督。

大型公共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负责竣工决(结)算审计。

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审计局负责跟踪审计。

区政府有明确要求和临时交办的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

第六条  区审计局实施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可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足额予以保障。

第七条  区审计局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区政府的要求,对本区公共投资项目按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和区政府交办项目分类实施审计。

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公共投资项目,区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其他公共投资项目,均为区政府交办审计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出具审核意见书。

区审计局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有关部门可以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国有资产移交时的依据。

第八条  为了避免重复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经区审计局或审计中心核实利用的,区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核。

第九条  对大型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竣工决(结)算的依据。

对建设工期较长或者由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公共投资项目,可以分阶段或者分项目实施审计,审计中心可以分阶段或分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每年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发展改革、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公共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与区审计局的信息互通、交换和共享。

第三章   审计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区政府的要求,确定公共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采取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结)算审计、跟踪审计、审核质量抽审等形式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区审计局对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内容:

(一)投资决策情况;

(二)项目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情况;

(六)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七)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情况;

(八)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九)工程投资控制情况;

(十)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情况;

(十一)建设单位内部控制情况;

(十二)投资绩效和环境保护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程序

(一)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公共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自计划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建设单位。

(二)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与公共投资项目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算、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盘点、抽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工程结算等结果,有关单位应当自区审计局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十日内进行核对,并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就核对结果向区审计局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由审计人员予以记录、注明。

(四)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由审计人员予以记录、注明。区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对拟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或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五)区审计局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是指区审计局依法对公共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管理的合法性、效益性和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行为。

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除包括预算执行审计内容外,一般还应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情况等内容的审计。

第十六条  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程序

(一)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公共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自计划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区审计局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结)算资料。区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三)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与公共投资项目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算、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盘点、抽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工程结算等结果,有关单位应当自区审计局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十日内进行核对,并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就核对结果向区审计局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由审计人员予以记录、注明。

(五)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共投资项目,对其出具的审核初审结果应当进行质量复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审核初审结果进行第三方检测。具体办法由区审计局制订。

 (六)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由审计人员予以记录、注明。区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对拟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或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七)区审计局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区审计局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审计监督,主要审计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四)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材料设备供应情况;

(七)项目投资控制情况;

(八)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程序

(一)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同意后,列入跟踪审计范围。

(二)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与公共投资项目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根据不同建设阶段及时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三)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的相关情况,编写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四)审计人员根据实施方案和确定的跟踪审计方式进行跟踪审计,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出具跟踪审计意见书,建议建设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予以整改落实。

(五)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事中可以进行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协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单项工程结算审核初审结果进行质量复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审核初审结果进行第三方检测。

(六)工程竣(交)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审计局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结)算资料。区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七)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由审计人员予以记录、注明。区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对拟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或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八)区审计局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中小型公共投资项目审核质量抽审,是指区审计局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决(结)算审核的中小型公共投资项目进行的审核质量抽审。主要审计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工程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投资绩效情况;

(六)社会中介机构履职履约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中小型公共投资项目审核质量抽审程序

对本区公共投资项目审核质量抽审采取随机确定抽审项目、随机选派抽审人员的“双随机”检测办法,抽审项目数量不低于项目总量的20%,且抽审金额不低于送审投资总额的30%。对全区建设单位实行3年至少抽审一次。

(一)根据中小型公共投资项目审核质量抽审的要求,区审计局每年安排部分有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审核质量抽审。

(二)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送审自行组织审核的中小型公共投资项目审核情况表等资料。

(三)区审计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核情况表,按照审核质量抽审的要求,随机确定抽审项目。

(四)区审计局应当及时成立审计组,审计组成员要随机产生。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抽审项目的相关资料。

(五)审计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后,编写审核质量抽审实施方案。

(六)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审计内容和重点进行逐项落实,并完成相关审计取证和审计工作底稿。

(七)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由审计人员予以记录、注明。区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对拟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或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八)区审计局对公共投资项目审核质量抽审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方式有阶段节点审计、定期审计、驻场审计等。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跟踪审计方式。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交办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可以采取竣工决(结)算审计、跟踪审计、审核质量抽审等形式实施审计监督。

采用竣工决(结)算审计、跟踪审计、审核质量抽审等形式对区政府交办的公共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其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审计结果由审计中心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四章  有关责任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竣工决(结)算依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核意见书的意见与参建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对审计或审核中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办理结算。

对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或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审计结果作为竣工决(结)算依据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或审核意见书的意见可以作为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发现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中有较大造价不实、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情况,审计报告或审核意见书中要着重揭示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履职履约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以投资审计管理信息化和项目审计信息化为重点,加强相关基础平台、信息库、方法体系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相关的工程信息进行网上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审计局的要求,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工程建设管理和财务等资料,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及时配合审计工作的职责和责任追究条款。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区审计局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对参与公共投资项目相关单位存在拒绝、阻碍区审计局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区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收、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在审核质量抽审、第三方质量检测中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下列审计业务质量问题之一的,可以在公布审计结果时一并公布,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单项工程造价误差值超过50万元且误差率超过3%;

(二)总工程结算造价误差值超过200万元或误差率超过2%的。

(三)审核报告中存在造价不实、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

委托单位应当在咨询合同中对上述审计业务质量问题进行约定,并明确和执行全额扣减该项目合同约定的审核费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将相关信息列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正当利益的;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故意拖延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对受理投诉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的;

(八)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时间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本办法中凡注明“不低于**”或“超过**”者,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鄞政办发〔2012〕2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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