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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19-00025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鄞州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0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8 09:09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19-0002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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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鄞州区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我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进一步提升路域环境水平,提高桥下空间的利用效率,落实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交通运输厅、省“三改一拆”办《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17〕93号)、市“三改一拆”办《关于贯彻落实高速公路、铁路桥下空间合理保护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甬拆改办〔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桥下空间的范围

桥下空间是指高速公路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主要涉及我区现有的杭甬高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绕城高速公路、象山港大桥连接线高速公路和规划建设的其他高速公路。

二、桥下空间管理的责任界线

桥下空间管理包括桥下空间保洁、桥下场地管理、桥下绿化管养、桥下空间公用养护管理和设施管理、桥下空间公共设施管理、桥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以及所有危害桥梁结构安全等行为的管理。

规划未利用的桥下空间,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三改一拆”办联合印发的《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试行办法》,对未利用的桥下空间,因地制宜设置护栏、种植绿化,或进行封闭隔离,并加强巡查。

规划利用的桥下空间,遵循“安全至上、统筹规划、公益优先、权责分明、属地为主”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由属地镇(街道)会同桥下空间使用单位(个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加强秩序管理,合理利用桥下空间。

桥下空间规划利用的时间和范围界线,原则上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属地镇(街道)和桥下空间使用单位(个人)签订《桥下空间使用安全保护三方协议》为准。

三、桥下空间利用的主要原则和用途

对桥下空间实施保护性利用,不得影响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桥下空间在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利用桥下空间设施不得影响桥梁安全、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以及救急抢修、消防等要求。

2.桥下空间的利用设计,要配套监控、照明、绿化、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以及安防等设施,并满足排水要求。

3.用于停车场的,应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强度要求。场内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桥柱周边应设置防撞、防碰、防擦设施,出入口应设置限高防撞设施和标志。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4.桥下空间利用施工作业时,施工机具设备和临时堆积物(堆土)不得影响桥身、桥墩(台)的安全。

桥下空间的利用总体上应遵循《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规划》,首先用于绿化和绿道建设,也可用于公路抢修、抢险和养护、维修材料、设施、设备停放;群众体育健身场所;小型汽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公益性利用。原则上不得用于商业开发。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利用桥下空间。

四、桥下空间利用的禁止行为

1.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的,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的。

2.设立洗车、修车、加油、商业、餐饮、娱乐、集贸市场等各类经营场所、设施的。

3.用于生产、生活、居住以及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的。

4.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沟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损坏的,以及其他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行为的。

5.损坏、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的。

6.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摆摊设点、乱开乱挖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各部门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对辖区内可以利用的桥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的“一区一规划”。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落实工作职责。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具体实施方案的指导、审查和验收。对《桥下空间使用安全保护三方协议》进行备案管理。根据上级批准的《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规划》,加强对桥下空间利用的监管,建立健全台账资料,依法监督桥下空间的常态化管理。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和督查工作,确保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符合安全、消防等其他管理要求。协调联系高速路政部门依法履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区“三改一拆”办:根据“三改一拆”“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等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属地镇(街道)合理利用桥下空间,组织开展路域环境整治。

区应急管理局、鄞州交警大队、鄞州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具体实施方案的指导、审查和验收。对《桥下空间使用安全保护三方协议》进行备案管理。根据职能分别做好桥下空间利用后的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增加安全投入,统一规划安装监控设施、防止高空落物的安全防护设施、桥下排水设施等安全保障设施。加强例行巡查和监控管理,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

属地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后的养护和运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批准的《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规划》,编制本辖区内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初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具体实施方案的会审和验收。按规定设立桥下空间利用公示牌。

六、桥下空间利用的办理流程

1.属地镇(街道)根据上级批准的《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规划》,编制本辖区内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初步方案。

2.属地镇(街道)、桥下空间使用单位(个人)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签订《桥下空间使用安全保护三方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属地镇(街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鄞州交警大队、鄞州消防救援大队备案,并由区交通运输局转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备案。

3.属地镇(街道)根据上级批准的《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规划》和《桥下空间使用安全保护三方协议》,编制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具体实施方案。

4.属地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具体实施方案会审和施工图审查。

5.属地镇(街道)根据修订完善后的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初验和试运行,试运行一般为初验后的一个月。按规定设立桥下空间利用公示牌,将利用面积、范围、用途和责任单位、监管部门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6.属地镇(街道)在试运行结束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加强运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

属地镇(街道)和桥下空间使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未纳入《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规划》的桥下空间,其合理利用工作由属地镇(街道)报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经费来源

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及后续管理的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镇(街道)和桥下空间使用单位(个人)负责落实。

区内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争取奖励和补助资金,对成效显著的桥下空间合理利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八、其他

因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需要利用桥下空间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收回桥下空间使用权,桥下空间使用单位(个人)应无条件腾退和撤出。

区内其他技术等级公路的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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