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和外专工作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2月19日
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和外专工作奖励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央企等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更多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在我区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加快科技成果向我区集聚;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智力活动,鼓励我区企业大力引进优秀“海外工程师”,推进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研发、新产品设计制造、新材料技术开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加快推进我区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是指鄞州区企业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资助资金、优秀合作单位(个人)奖励资金和科学技术奖励资金。本管理办法中所称外专工作奖励资金,是指引进国外智力奖励资金和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资金。
第二章 合作项目资助
第三条资助范围及分类
注册在鄞州的企业依需求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开展的委托开发、联合攻关、成果引进等活动,由我区企业承担项目经费,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技合作活动(合作双方或多方不能有关联关系)。
合作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和技术成果转化类。技术攻关类项目是指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技术攻关,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是指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通过技术交易实施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资助条件
除符合本办法中的“第三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
(二)具有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四)具备项目实施产业化所需的基本条件;
(五)与合作方签署了项目技术合作合同书,合同金额需在10万(含)以上并已按合同书约定支付了合作项目经费(项目合作经费发生变化的,需向区科技部门备案);
(六)项目的产业化实施地在本区;
(七)与合作方签订的项目技术合同书需在全国技术合同系统上认定登记。
第五条申报材料
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应当先通过鄞州科技大市场网站”申报,在项目受理后,再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白卡纸胶装):
(一)《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三)项目经费有关支付凭据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项目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六)本年度1月1日至申报日之前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七)其它可以证明项目水平、企业和合作单位资质、项目进展情况的佐证材料。
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很多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和单位的名称也发生了转变,所以在申报合作项目补助时,如遇到下列情况的,在申请时应增加提供如下佐证材料:
(一)如果合作方从单位名称上不能明显确认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应随申报材料提供该合作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或其他佐证材料证明该单位的所属性质。
(二)如项目是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的,应随申报材料提供该科技中介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
编写内容应包括以下九项内容,但不同类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可根据项目的个性需要,增加其他相关内容。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须明确主要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等);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包括科研报告、论文、知识产权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在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已申请相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申请日期需在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日期之前;
(二)成果转化方拥有相关项目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权;
(三)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还需说明项目的设备投入、生产及研发场地、项目产品产出等情况,未来三年项目新增产值预测,并提供用户使用报告等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合作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加盖部门用章后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
第八条审核及评审办法
区科技局在受理合作项目后,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对在形式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说明或进行必要的资料补充。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合作项目即视为受理。
合作项目受理后,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项目《合同文本》;
(二)核查项目经费有关支付凭据原件;
(三)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其它。
合作项目审核结束后,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评审(评估)的主要内容分别是: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创新能力、项目所处的技术水平、项目主要创新点、完成项目的可行性、产品的市场前景和企业产业化条件等。
合作项目评审(评估)采取专家负责制,每个项目应有5位(含5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并组成专家组,评审(评估)完成后,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合作项目评审(评估)采取百分制。70分(含70分)以上的项目为补助入选推荐项目。
第九条资助标准
对通过评审(评估)的入选推荐项目,按申报单位所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资助比例确定资助额度。其中,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的补助;技术成果攻关类项目,给予最高40万元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如下:
70-79分为10-20%;80-89分为20-30%;90分及以上为30-40%;
第十条资助审批
对入选的合作项目,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照 “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及资助方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项目资助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认定后,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联合下达补助文件。
第十一条申报时间
合作项目必须在有效合同期内申报,当年受理截止期后到期的项目可延至下一年度申报。同一个合作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合作项目的申报与受理时间:实行常年申报与受理,当年度7月为年度截止日。
第三章优秀合作单位(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对象及范围
优秀合作单位(个人)奖励是指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与我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费奖励。
本办法所指技术转移机构是指配合鄞州科技大市场开展工作,整合推介所在单位的优秀人才、科研资源和优质高科技项目到我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
本办法所指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经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为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起居间、代理、组织、协调作用,运用知识、人才、资金、信息等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经纪人是指隶属于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并经专业技术经纪人培训机构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在技术成果转让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技术转移机构(一至四须满足三条以上)
(一)奖励条件
1.当年度通过平台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合同成交额合计不少于100万元或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合同总成交额不少于150万元;
2、积极参与和配合我区开展的科技合作对接交流活动;
3、积极组织专家教授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技术管理等技术服务;
4、积极配合我区企业申报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经鄞州科技大市场备案,根据当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择优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
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一)奖励条件
1、注册在鄞州的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固定场所且具有满足技术中介服务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2、当年度通过平台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合同成交额合计不少于100万元或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合同总成交额不少于150万元;
3、从事技术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0%,经培训的技术经纪人的比例不低于人员总数的50%;
4、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成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技术中介服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含50%);
5、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其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须为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促成的项目合作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奖励标准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经鄞州科技大市场备案,并通过大市场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中介服务,根据当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择优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
三、技术经纪人
(一) 奖励条件
1、技术经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2、技术经纪人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其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须为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促成的项目合作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区内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下属技术经纪人,必需通过机构进行统一申报。若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不具备评优条件的,允许其下属技术经纪人单独申报奖励。
(二)奖励标准
技术经纪人经鄞州科技大市场备案,并通过大市场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中介服务,根据当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择优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
优秀合作单位(个人)经费奖励的申报,须提供以下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白卡纸胶装):
一、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
(一)与我区科技合作情况报告总结和计划安排;
(二)与我区企事业单位项目合作清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三)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技术管理等技术服务清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一)《鄞州区优秀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促成项目成功合作所涉及的、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原件;以及相关中介服务合同或其他证明成功中介的有效材料;
(三)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五)截止申报日前的财务报表和业务工作总结;
(六)其它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三、技术经纪人
(一)《鄞州区优秀技术经纪人申请表》;
(二)技术经纪人所挂靠的技术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经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促成项目成功合作所涉及的、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原件;以及相关中介服务合同或其他证明成功中介的有效材料;
(五)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
申报“优秀合作单位”的技术转移机构向区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
申报“优秀合作单位(个人)”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需向鄞州科技大市场提交《鄞州区优秀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和《鄞州区优秀技术经纪人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进行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奖励审批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对技术转移机构的“优秀合作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奖励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其与我区开展合作等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鄞州科技大市场负责对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优秀合作单位(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大市场组织专家或交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行进评审。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奖励方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优秀合作单位(个人)”的奖励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认定后,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十七条对注册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给以一定奖励。
一、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二、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5万元的奖励。
三、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且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中,由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得一等奖的奖励20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100万元。如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中,我区单位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且直接参与项目的,则根据参与单位在该项目完成中贡献大小,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了市、省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其配套奖励实行就高补差。
五、由我区推荐,区内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其获奖后,各奖别的配套奖励总额维持不变,具体奖金分配比例,由各联合申报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所有上述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配套奖励对象为该荣誉的项目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奖励补助由区科技局根据上级立项文件统一安排。
第五章 引进国外智力奖励
第二十条引进国外智力奖励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别参照《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引进国外智力奖励资金我区按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第六章 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
第二十一条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别参照《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和《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执行。
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资金我区按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第七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申请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18〕24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和外专工作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2月19日
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和外专工作奖励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央企等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更多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在我区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加快科技成果向我区集聚;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智力活动,鼓励我区企业大力引进优秀“海外工程师”,推进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研发、新产品设计制造、新材料技术开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加快推进我区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是指鄞州区企业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资助资金、优秀合作单位(个人)奖励资金和科学技术奖励资金。本管理办法中所称外专工作奖励资金,是指引进国外智力奖励资金和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资金。
第二章 合作项目资助
第三条资助范围及分类
注册在鄞州的企业依需求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开展的委托开发、联合攻关、成果引进等活动,由我区企业承担项目经费,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技合作活动(合作双方或多方不能有关联关系)。
合作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和技术成果转化类。技术攻关类项目是指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技术攻关,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是指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通过技术交易实施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资助条件
除符合本办法中的“第三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
(二)具有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四)具备项目实施产业化所需的基本条件;
(五)与合作方签署了项目技术合作合同书,合同金额需在10万(含)以上并已按合同书约定支付了合作项目经费(项目合作经费发生变化的,需向区科技部门备案);
(六)项目的产业化实施地在本区;
(七)与合作方签订的项目技术合同书需在全国技术合同系统上认定登记。
第五条申报材料
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应当先通过鄞州科技大市场网站”申报,在项目受理后,再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白卡纸胶装):
(一)《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三)项目经费有关支付凭据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项目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六)本年度1月1日至申报日之前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七)其它可以证明项目水平、企业和合作单位资质、项目进展情况的佐证材料。
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很多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和单位的名称也发生了转变,所以在申报合作项目补助时,如遇到下列情况的,在申请时应增加提供如下佐证材料:
(一)如果合作方从单位名称上不能明显确认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应随申报材料提供该合作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或其他佐证材料证明该单位的所属性质。
(二)如项目是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的,应随申报材料提供该科技中介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
编写内容应包括以下九项内容,但不同类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可根据项目的个性需要,增加其他相关内容。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须明确主要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等);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包括科研报告、论文、知识产权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在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已申请相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申请日期需在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日期之前;
(二)成果转化方拥有相关项目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权;
(三)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还需说明项目的设备投入、生产及研发场地、项目产品产出等情况,未来三年项目新增产值预测,并提供用户使用报告等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合作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加盖部门用章后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
第八条审核及评审办法
区科技局在受理合作项目后,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对在形式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说明或进行必要的资料补充。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合作项目即视为受理。
合作项目受理后,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项目《合同文本》;
(二)核查项目经费有关支付凭据原件;
(三)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其它。
合作项目审核结束后,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评审(评估)的主要内容分别是: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创新能力、项目所处的技术水平、项目主要创新点、完成项目的可行性、产品的市场前景和企业产业化条件等。
合作项目评审(评估)采取专家负责制,每个项目应有5位(含5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并组成专家组,评审(评估)完成后,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合作项目评审(评估)采取百分制。70分(含70分)以上的项目为补助入选推荐项目。
第九条资助标准
对通过评审(评估)的入选推荐项目,按申报单位所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资助比例确定资助额度。其中,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的补助;技术成果攻关类项目,给予最高40万元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如下:
70-79分为10-20%;80-89分为20-30%;90分及以上为30-40%;
第十条资助审批
对入选的合作项目,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照 “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及资助方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项目资助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认定后,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联合下达补助文件。
第十一条申报时间
合作项目必须在有效合同期内申报,当年受理截止期后到期的项目可延至下一年度申报。同一个合作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合作项目的申报与受理时间:实行常年申报与受理,当年度7月为年度截止日。
第三章优秀合作单位(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对象及范围
优秀合作单位(个人)奖励是指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与我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费奖励。
本办法所指技术转移机构是指配合鄞州科技大市场开展工作,整合推介所在单位的优秀人才、科研资源和优质高科技项目到我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
本办法所指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经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为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起居间、代理、组织、协调作用,运用知识、人才、资金、信息等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经纪人是指隶属于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并经专业技术经纪人培训机构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在技术成果转让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技术转移机构(一至四须满足三条以上)
(一)奖励条件
1.当年度通过平台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合同成交额合计不少于100万元或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合同总成交额不少于150万元;
2、积极参与和配合我区开展的科技合作对接交流活动;
3、积极组织专家教授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技术管理等技术服务;
4、积极配合我区企业申报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经鄞州科技大市场备案,根据当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择优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
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一)奖励条件
1、注册在鄞州的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固定场所且具有满足技术中介服务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2、当年度通过平台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合同成交额合计不少于100万元或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合同总成交额不少于150万元;
3、从事技术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0%,经培训的技术经纪人的比例不低于人员总数的50%;
4、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成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技术中介服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含50%);
5、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其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须为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促成的项目合作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奖励标准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经鄞州科技大市场备案,并通过大市场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中介服务,根据当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择优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
三、技术经纪人
(一) 奖励条件
1、技术经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2、技术经纪人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其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须为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促成的项目合作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区内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下属技术经纪人,必需通过机构进行统一申报。若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不具备评优条件的,允许其下属技术经纪人单独申报奖励。
(二)奖励标准
技术经纪人经鄞州科技大市场备案,并通过大市场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中介服务,根据当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择优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
优秀合作单位(个人)经费奖励的申报,须提供以下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白卡纸胶装):
一、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
(一)与我区科技合作情况报告总结和计划安排;
(二)与我区企事业单位项目合作清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三)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技术管理等技术服务清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一)《鄞州区优秀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促成项目成功合作所涉及的、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原件;以及相关中介服务合同或其他证明成功中介的有效材料;
(三)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五)截止申报日前的财务报表和业务工作总结;
(六)其它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三、技术经纪人
(一)《鄞州区优秀技术经纪人申请表》;
(二)技术经纪人所挂靠的技术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经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促成项目成功合作所涉及的、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原件;以及相关中介服务合同或其他证明成功中介的有效材料;
(五)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
申报“优秀合作单位”的技术转移机构向区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
申报“优秀合作单位(个人)”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需向鄞州科技大市场提交《鄞州区优秀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和《鄞州区优秀技术经纪人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进行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奖励审批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对技术转移机构的“优秀合作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奖励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其与我区开展合作等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鄞州科技大市场负责对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优秀合作单位(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大市场组织专家或交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行进评审。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奖励方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优秀合作单位(个人)”的奖励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认定后,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十七条对注册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给以一定奖励。
一、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二、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5万元的奖励。
三、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且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中,由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得一等奖的奖励20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100万元。如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中,我区单位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且直接参与项目的,则根据参与单位在该项目完成中贡献大小,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了市、省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其配套奖励实行就高补差。
五、由我区推荐,区内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其获奖后,各奖别的配套奖励总额维持不变,具体奖金分配比例,由各联合申报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所有上述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配套奖励对象为该荣誉的项目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奖励补助由区科技局根据上级立项文件统一安排。
第五章 引进国外智力奖励
第二十条引进国外智力奖励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别参照《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引进国外智力奖励资金我区按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第六章 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
第二十一条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别参照《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和《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执行。
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资金我区按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第七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申请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18〕24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和外专工作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9年2月19日
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和外专工作奖励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央企等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更多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在我区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加快科技成果向我区集聚;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智力活动,鼓励我区企业大力引进优秀“海外工程师”,推进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研发、新产品设计制造、新材料技术开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加快推进我区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是指鄞州区企业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资助资金、优秀合作单位(个人)奖励资金和科学技术奖励资金。本管理办法中所称外专工作奖励资金,是指引进国外智力奖励资金和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资金。
第二章 合作项目资助
第三条 资助范围及分类
注册在鄞州的企业依需求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开展的委托开发、联合攻关、成果引进等活动,由我区企业承担项目经费,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技合作活动(合作双方或多方不能有关联关系)。
合作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和技术成果转化类。技术攻关类项目是指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技术攻关,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是指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通过技术交易实施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资助条件
除符合本办法中的“第三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
(二)具有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四)具备项目实施产业化所需的基本条件;
(五)与合作方签署了项目技术合作合同书,合同金额需在10万(含)以上并已按合同书约定支付了合作项目经费(项目合作经费发生变化的,需向区科技部门备案);
(六)项目的产业化实施地在本区;
(七)与合作方签订的项目技术合同书需在全国技术合同系统上认定登记。
第五条 申报材料
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应当先通过鄞州科技大市场网站”申报,在项目受理后,再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白卡纸胶装):
(一)《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三)项目经费有关支付凭据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项目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六)本年度1月1日至申报日之前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七)其它可以证明项目水平、企业和合作单位资质、项目进展情况的佐证材料。
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很多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和单位的名称也发生了转变,所以在申报合作项目补助时,如遇到下列情况的,在申请时应增加提供如下佐证材料:
(一)如果合作方从单位名称上不能明显确认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应随申报材料提供该合作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或其他佐证材料证明该单位的所属性质。
(二)如项目是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的,应随申报材料提供该科技中介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
编写内容应包括以下九项内容,但不同类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可根据项目的个性需要,增加其他相关内容。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须明确主要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等);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包括科研报告、论文、知识产权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在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已申请相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申请日期需在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日期之前;
(二)成果转化方拥有相关项目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权;
(三)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还需说明项目的设备投入、生产及研发场地、项目产品产出等情况,未来三年项目新增产值预测,并提供用户使用报告等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合作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加盖部门用章后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
第八条 审核及评审办法
区科技局在受理合作项目后,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对在形式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说明或进行必要的资料补充。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合作项目即视为受理。
合作项目受理后,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项目《合同文本》;
(二)核查项目经费有关支付凭据原件;
(三)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其它。
合作项目审核结束后,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评审(评估)的主要内容分别是: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创新能力、项目所处的技术水平、项目主要创新点、完成项目的可行性、产品的市场前景和企业产业化条件等。
合作项目评审(评估)采取专家负责制,每个项目应有5位(含5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并组成专家组,评审(评估)完成后,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合作项目评审(评估)采取百分制。70分(含70分)以上的项目为补助入选推荐项目。
第九条 资助标准
对通过评审(评估)的入选推荐项目,按申报单位所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资助比例确定资助额度。其中,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的补助;技术成果攻关类项目,给予最高40万元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如下:
70-79分为10-20%;80-89分为20-30%;90分及以上为30-40%;
第十条 资助审批
对入选的合作项目,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照 “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及资助方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项目资助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认定后,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联合下达补助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
合作项目必须在有效合同期内申报,当年受理截止期后到期的项目可延至下一年度申报。同一个合作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合作项目的申报与受理时间:实行常年申报与受理,当年度7月为年度截止日。
第三章 优秀合作单位(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及范围
优秀合作单位(个人)奖励是指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与我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费奖励。
本办法所指技术转移机构是指配合鄞州科技大市场开展工作,整合推介所在单位的优秀人才、科研资源和优质高科技项目到我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
本办法所指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经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为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起居间、代理、组织、协调作用,运用知识、人才、资金、信息等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经纪人是指隶属于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并经专业技术经纪人培训机构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在技术成果转让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技术转移机构(一至四须满足三条以上)
(一)奖励条件
1.当年度通过平台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合同成交额合计不少于100万元或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合同总成交额不少于150万元;
2、积极参与和配合我区开展的科技合作对接交流活动;
3、积极组织专家教授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技术管理等技术服务;
4、积极配合我区企业申报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经鄞州科技大市场备案,根据当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择优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
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一)奖励条件
1、注册在鄞州的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固定场所且具有满足技术中介服务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2、当年度通过平台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合同成交额合计不少于100万元或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合同总成交额不少于150万元;
3、从事技术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0%,经培训的技术经纪人的比例不低于人员总数的50%;
4、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成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技术中介服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含50%);
5、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其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须为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促成的项目合作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奖励标准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经鄞州科技大市场备案,并通过大市场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中介服务,根据当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择优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
三、技术经纪人
(一) 奖励条件
1、技术经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2、技术经纪人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其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须为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促成的项目合作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区内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下属技术经纪人,必需通过机构进行统一申报。若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不具备评优条件的,允许其下属技术经纪人单独申报奖励。
(二)奖励标准
技术经纪人经鄞州科技大市场备案,并通过大市场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中介服务,根据当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择优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优秀合作单位(个人)经费奖励的申报,须提供以下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白卡纸胶装):
一、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
(一)与我区科技合作情况报告总结和计划安排;
(二)与我区企事业单位项目合作清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三)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技术管理等技术服务清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一)《鄞州区优秀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促成项目成功合作所涉及的、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原件;以及相关中介服务合同或其他证明成功中介的有效材料;
(三)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五)截止申报日前的财务报表和业务工作总结;
(六)其它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三、技术经纪人
(一)《鄞州区优秀技术经纪人申请表》;
(二)技术经纪人所挂靠的技术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经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促成项目成功合作所涉及的、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原件;以及相关中介服务合同或其他证明成功中介的有效材料;
(五)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优秀合作单位”的技术转移机构向区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
申报“优秀合作单位(个人)”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需向鄞州科技大市场提交《鄞州区优秀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和《鄞州区优秀技术经纪人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进行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奖励审批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对技术转移机构的“优秀合作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奖励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其与我区开展合作等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鄞州科技大市场负责对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优秀合作单位(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大市场组织专家或交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行进评审。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奖励方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优秀合作单位(个人)”的奖励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认定后,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十七条 对注册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给以一定奖励。
一、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二、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5万元的奖励。
三、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且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中,由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得一等奖的奖励20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100万元。如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中,我区单位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且直接参与项目的,则根据参与单位在该项目完成中贡献大小,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了市、省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其配套奖励实行就高补差。
五、由我区推荐,区内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其获奖后,各奖别的配套奖励总额维持不变,具体奖金分配比例,由各联合申报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所有上述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配套奖励对象为该荣誉的项目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奖励补助由区科技局根据上级立项文件统一安排。
第五章 引进国外智力奖励
第二十条 引进国外智力奖励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别参照《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引进国外智力奖励资金我区按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第六章 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别参照《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和《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执行。
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资金我区按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第七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18〕24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